第1章 国际税收导论:
1.1 国际税收的含义:
1.1.1 什么是国际税收:
我们知道,税收是**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力进行的一种强制无偿课征,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那么,国际税收是否同样也是一种强制课征形式?它是不是国际社会凭借一种超**的政治权力取得收入的工具?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完全独立的主权**之上并不存在这种超**的政治权力,因而国际范围内的强制课征也就无从谈起。当然,国际社会确实存在一些国际性组织,比如联合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洲联盟等,但它们只是**间的契约性组织,通常只是具体执行成员国代表协商达���的决议,而不具有**政权所拥有的强制力;这些国际组织的经费一般是由成员国政府按照本国国民生产总值所占的比重缴款筹集,并不是由这些国际组织直接向成员国的公民或企业进行课征。超**的国际组织对成员国政府以及成员国的企业和居民都不具有政治强制力,如果它凌驾于成员国政府之上直接对各国纳税人征收一种超**的税收,势必侵害各成员国的主权,这是各国所不能答应的。下面通过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1999年7月,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提出应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Bit Tax),每100封电子邮件要交1美分的“比特税”,全年估计可征收600亿美元~700亿美元的税收;联合国拥有这笔税款后,要将其用于资助发展中**,缩小世界经济中的贫富差距。联合国倡议的这种“比特税”,实际上就是一种超**的税收,它自然遭到了成员国的反对。1999年8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决议,认为“比特税”是对美国主权的侵犯,从而敦促美国政府反对这种由联合国征收的全球性税收。
欧洲联盟①的例子也很能说明问题。欧盟是一个在政治、经济领域一体化程度很高的地区性国际组织,在欧盟内部有共同的对外关税,有统一的货币——欧元,甚至欧盟政府(欧盟执委会)还有自己独立的财源,但欧盟目前仍没有摆脱主权**联合体的性质。尽管欧盟与一般的国际组织不同,它拥有自己的定项收入来源(即所谓的“自有财源”),但这种“自有财源”也是在成员国政府对纳税人强制课征基础上取得的。例如,“自有财源”中有一项叫做关税收人,但它并不是欧盟政府自己课征的,而是由各成员国将自己对进口产品课征上来的关税收入扣除10%的手续费后上缴给欧盟预算的。又如,增值税提成是欧盟“自有财源”中*大的一项收入,但它也不是由欧洲联盟向成员国的纳税人直接征收的,而是由各成员国根据统一口径的增值税税基按一定比例向欧盟预算缴纳的。由于欧洲联盟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主权**联合体,成员国一旦加入,虽有上缴义务,但各种“自有财源”的缴纳比例或数额是经成员国一致同意后确定的,这种义务不可能强加于任何成员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有财源”不能算是欧洲联盟对各成员国的纳税人课征的税收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