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收益证券的基本特征
1.1 引言
固定收益证券*简单的形式,是指由某一主体承诺在将来某一时间支付特定金额的金融义务。承诺的主体即证券的发行人(Issuer),包括企业如IBM公司、**及地方政府如财政部或能源部、某一特定的行政部门或行政部门担保的机构如美国的住房担保机构(Fannie Mae)和联邦担保机构(Freddie Mae)、国际性的机构如世界银行等。
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即债务工具和优先股。就债务工具而言,发行人称为借款人或债务人,购买债务工具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或债权人。债务到期时债务人承诺支付的款项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所借的本金,另一部分是利息。常见的债务工具包括债券、抵押担保债券、资产担保债券及银行贷款等。
与债务工具体现出的债务性质不同,优先股体现的是对企业的所有权。对优先股股东所支付的股息是企业利润的分配。不同于普通股可以按比例分配企业利润,优先股股东只能按约定的固定红利率分得企业利润。但优先股股东有优先分配企业利润的权力,即在给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之前,普通股股东不能作利润分配。另
外,在企业清算时,优先股的股东也有先于普通股股东受偿的权力。虽然优先股有这些权益性特征,但由于其收益通常是固定的,所以也可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类加以讨论。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固定收益证券还只是一种简单的投资工具。除非发行者违约,投资者能确切地知道在什么时间、收到多少利息和多少本金,且大多数投资者购买债券并一直持有到期。80年代初,整个景象发生了改变,固定收益证券变得越来越复杂,很多新的变化使人们越来越难以确定证券的到期时间、现金流量以及其他直接关系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其次,投资者群体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更活跃的机构投资者取代了持有到期的普通投资者成了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上的主要群体。
由于上述变化,固定收益证券虽然被称为“固定收益”证券,其收益已经不再是“固定”的了。也就是说,在谈到固定收益证券这一概念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不能仅仅从字面上去理解,而要注意这一概念本身的发展过程及其实际的、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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