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商法基础理论研究解析:动因与价值
商法与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现状
尽管古代中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商法,但早在清末变律全面引进西方法律之时,商法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引进到中国,并制定出未及实施的《大清商律草案》。但在上个世纪20年代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中,立法者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主张,使得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不复存在于中国。新中国成立之后,受苏联法的观念与立法模式的影响,商法更是被作为一种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到排斥。不仅无意于制定商法,而且在学术研究上也将商法纳入到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之中。因此,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商法这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在中国却少有人知。上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理念逐渐成为主流意识,商法观念被人们重新引入。1993年11月,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即明确指出,要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以此为指导,立法机关在此后短短的几年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使商事法律体系得以建立起来。由此,商法已经成为一个广为人知,并为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界普遍接受的概念。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可视为我国形式意义上商事立法的有益探索。①从1999年开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商法》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则体现了我国教育主管部门与理论界对商法的共同关注。1999年12月15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在北京召开了一次讨论我国商事登记法的论证会,在2000年5月9日拿出“商事登记条例”(**稿)草案后,又在较大范围内组织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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