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叶以来,**政权体系的积极理念日趋明显,服务行政已成为行政职能的基本价值选择,与之顺应的是政府职能不断扩张,正如托马斯,戴伊所言:“如果说,政府的权力曾经一度受到限制的话——政府除了保障法律和秩序、保护私人自由和私人财产、监督合同、保护本国不受外国侵略以夕卜,没有别的权力——那个时刻早已过去。
我国既缺乏有关行政法制体系建立的总体规划以及相应的时间表,又没有一套完整的指导行政法制体系的理论基础,这对我国行政法学界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遗撼。综观我国行政法学的进程可以说在诸多方面并没有比行政法进程更具超前性,有些方面尚滞后于行政法台的进程。以我国目前行政法学的教科书为例,绝大多数教材在对行政法问题阐释时,均将侧**放大行政法的操作部分、行政行为部分,而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和探讨相对薄弱,关于行政组织法的篇幅相对较少。我们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地位应当是重中之重,因为没有完整的理论行政法治必然处于迷惘状况中,也许会获取一城一地的利益,但终究不能成为有机的整体。行政组织法牵涉到行政体制设计问题,而行政体系的状况、行政主体理论必然难以建立起正当的行政行为理论。基于上列认识,本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