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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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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 作者:(德)黑格尔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ISBN:9787100005586
  • 出版日期:1980年07月01日
  • 页数:435
  •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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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小逻辑》主要包括“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四部分。黑格尔把“存在论”中的质、量、度作为论证的事实基础;把“概念论”中的**理念作为论证的*终结果,其基本思路就是探讨由这两者形成的思维(理念)和存在(现实)的关系问题。
    黑格尔断言,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是现实的。这个**的论断曾被人们像格言警句一样引用。不过,黑格尔讲这句话时,他的“现实的”一词并不是指经验主义者所要指的意思。他强调,经验主义者只会在有限的经验范畴内打转转,所以,凡是经验主义者所讲的“现实”。在他看来都是不合理的。只有超越了有限的现实,把眼光抬高到整体的高度,现实才会变得合理。
    黑格尔处处要体现他的体系的包罗万象性,所以他的概念都有全体化和**化的特点。比如,“存在”就是复杂万状的,无所不包的;而所谓的“理念”更是一**的统一体。
    《小逻辑》*突出地讨论了“理念”问题,依黑格尔的意见,“理念”是主体方面与客体方面的**统一。黑格尔将其确切定义为“自在自为理念”,即“**理念”。他的这个概念可以溯源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早在两千年以前,柏拉图就把“善的理念”作为*高
    文章节选
    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
    **部 逻辑学
    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所谓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
    〔说明〕在这部分初步论逻辑学的概念里,所包含对于逻辑学以及其他概念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哲学上许多基本概念。这些规定都是由于并对于全体有了综观而据以创立出来的
    我们可以说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但是只有思维本身才构成使得理念成为逻辑的理念的普遍规定性或要素。理念并不是形式的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这些规定和规律,乃是思维自身给予的,决不是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成的事物。
    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难的科学,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不是直观,也不象几何学的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而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回溯到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但在另一种意义下,也可以把逻辑学看作*易的科学。因为它的内容不是别的,即是我们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熟习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同时又是*简单、*初步的,而且也是人人*熟知的,例如:有与无,质与量,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一与多等等。但是,这种熟知反而加重了逻辑研究的困难。因为,一方面我们总以为不值得费力气去研究这样熟习的东西。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观念,逻辑学去研究、去理解所采取的方式,却又与普通人所业已熟习的方式不相同,甚至正相反。
    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习的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使人在头脑中得到真正纯粹的思想,因为这门科学乃是思维的思维。——但是就逻辑学作为真理的**形式来说,尤其是就逻辑学作为纯粹真理的本身来说,它决不单纯是某种有用的东西。但如果凡是*高尚的、*自由的和*独立的东西也就是*有用的东西,那么逻辑学也未尝不可认为是有用的,不过它的用处,却不仅是对于思维的形式练习,而必须另外加以估价。
    ……
    目录
    **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柏林大学开讲辞
    导言(§1—18)〔概论哲学的性质〕
    **部 逻辑学
    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19—83)
    A.思想对客观性的**态度;形而上学(§ 26—36)
    B.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二态度(§37—60)
    i.经验土义(§37)
    ii.判判哲学(§40)
    C.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三态度(§61—78)
    直接知识或直观知识(§61—78)
    逻辑学概念的进一步规定和部门划分(§79—83)
    **篇 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84—111)
    A.质(Die Qualität)(§86—98)
    (a)存在(Sein)(§86)
    (b)定在(Dasein) (§89)
    (c)自为存在(Fürsichsein)(§96)
    B. 量(Die Quantität)(§99-106)
    (a)纯量(Reine Quantität)(§99)
    (b)定量(Quantum) (§101)
    (c)程度(Grad)(§103)
    C. 尺度(Das Maß)(107—111)
    第二篇 本质论(Die Lehre vom Wesen)(§112—159)
    A. 本质作为实存的根据(Das Wesen als Grund der Existenz)(§112—130)
    (a)纯反思规定(Die reine Reflexionsbestimmungen)(§115)
    ( 1 )同一(Identität)(§115)
    ( 2 )差别(Der Unterschied)(§116)
    ( 3 )根据(Grund)(§121)
    (b)实在(Die Existenz)(§123)
    (c)物(Das Ding)(§125)
    B.现象 (Die Erscheinung)(§131—141)
    (a)现象界(Die Welt der Erscheinung)(§132)
    (b)内容与形式(Inhalt und Form)(§133)
    (c)关系(Das Verhältnis) (§135)
    C.现实(Die Wirklichkeit)(§142—159)
    (a)实体关系(Das Substantialitäts-Verhältnis)(§150)
    (b)因果关系(Das Kausalitäts-Verhältnis)(§153)
    (c)相互作用(Die Wechselwirkung)(§155)
    第三篇 概念论(Die Lehre Vom Begriff)(§160—244)
    A. 主观概念(Der Subjektive Begriff)(§163—193)
    (a)概念本身(Der Begriff als Solcher)(§163)
    (b)判断(Das Urteil)(§166)
    ( 1 )质的判断(Qualitatives Urteil)(§172)
    ( 2 )反思的判断(Das Reflexions-Urteil)(§174)
    ( 3 )必然的判断(Urteil der Notwendigkeit)(§177)
    ( 4 )概念的判断(Das Urteil des Begriffs)(§178)
    (c)推论(Der Schluss)(§181)
    ( 1 )质的推论(Qualitativer Schluss)(§183)
    ( 2 )反思的推论(Reflexions-Schluss)(§190)
    ( 3 )必然的推论(Schluss der Notwendigkeit)(§191)
    B. 客体(Das Objekt)(§194—212)
    (a)机械性(Der Mechanismus) (§195)
    (b)化学性(Der Chemismus)(§200)
    (c)目的性(Die Teleologie)(§204)
    C.理念(Das Idee)(§213—244)
    (a)生命(Das Ieben)(§216)
    (b)认识(Das erkennen)(§223)
    (c)**理念(Die absolute Idee)(§236)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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