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2年11月
ISBN:9787040363036
[十位:7040363038]
页数:364
定价:¥35.00
店铺售价:¥17.50
(为您节省:¥17.50)
店铺库存:1
本
正在处理购买信息,请稍候……
我要买:
本
* 如何购买
联系店主:
15031089452
-
100分
满分
确认收货后30天未评价,系统默认好评!
[2023-05-07 10:26:17]
沈**
东莞市
-
100分
满分
确认收货后30天未评价,系统默认好评!
[2023-05-06 14:44:43]
林**
郑州市
-
100分
满分
确认收货后30天未评价,系统默认好评!
[2023-05-06 11:18:10]
张**
天津市
-
100分
满分
确认收货后30天未评价,系统默认好评!
[2023-05-04 19:31:42]
周**
西安市
-
100分
满分
买家很懒,没有填写任何评论!
[2023-04-11 18:00:49]
张*
西安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内容提要:
《中国法学教科书·原理与研究系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系作者负责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精品课程教材,**版曾先后获省部级二、一等奖。《中国法学教科书·原理与研究系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内容包括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以及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介绍了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
与国内同类书相比,《中国法学教科书·原理与研究系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版)》的主要特色在于:**,本教材着重介绍我国实然状态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而不涉及应然状态;只介绍我国而不介绍境外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二,本教材借鉴外国尤其是英美法系**法学教科书的写作方法,力求用案例中法官的判词来解释和说明制定法,而很少采用学者的判断来解释制定法,力求避免作者自己直接解释制定法。第三,本教材的内容和体系更趋科学,没有将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置于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对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原理给予了还原,以行政法主要系“司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图书目录:
**编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章 行政法、行政法学及其理念
**节 行政法和行政法学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制度
**节 行政法的效力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第二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二编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行政立法
**节 行政立法的概念、原则和分类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监控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和地位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
第三编 行政法关系主体
第六章 行政法律关系和相对人
**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节 相对人
第七章 行政主体和行政权限
**节 行政主体资格和受委托组织
第二节 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第三节 行政权限和职务协助
第四编 行政行为
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
**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时代特征
第二节 行政事实行为
第三节 双方行政行为
第九章 具体行政行为原理
**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和特征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开错误和瑕疵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第十章 模式化具体行政行为
**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模式
第二节 行政许可
第三节 行政处罚
第四节 行政强制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五编 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概述
**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
第六编 行政赔偿
案例索引
教学参考书选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文章节选:
2.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依法需报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情况下,未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属于违背法定程序。黑龙江汇丰案[*(1999)行终字第20号]终审判决认为,1996年《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未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城市规划法》第21条第3款有关省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应“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关注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了批准程序,而并不苛求批准的形式。念泗居民案[*典行2004-11]-审判决对《念泗二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扬州市政府在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时,授权规划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这种做法本身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由于法律、法规只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规定审批形式,故不能否定扬州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对批准详细规划发挥的实际作用,应当认定《念泗二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过合法有效的批准。”石跃中等案[*(1999)行终字第16号]终审判决认为:“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实行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尚未制定具体办法的情况下,市公用局根据《条例》的规定,拟订的《市公用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满后重新取得经营权问题的请示》经报请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作为此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实施依据是可行的。经核实,市公用局请示的日期与武汉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字批准的日期同为1998年4月28日,尽管武汉市人民政府对市公用局请示的批复没有文号,但并不因此影响该批复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