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07年11月
ISBN:9787562031024
[十位:7562031029]
页数: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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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内容提要: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中国政法大学长期从事教研的专家、学者,打造一套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力求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要求,面向并体现21世纪高等教育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教育、科研的*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努力做到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具体地讲,本系列教材的编写力求体现以下特征:
一、权威性。本套教材的编写人员在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从而确保了每种教材在本学科领域中具备权威影响力。
二、基础性。本套教材体现“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体系,保证传授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新颖性。本套教材体现“三新”,即知识点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体例新,给读者呈现出一道全新而前沿的知识盛宴。
四、实用性。本套教材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重视收集典型案例、整理资料索引、编写多种引导学生自测的思考练习。
五、针对性。本套教材主要是针对本科生撰写的,但对研究生入学考试和相关职业考试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套教材编写体例上继承了
《民法》图书目录:
**编民法总论
**章 绪论
**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民法的精神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
**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权利
第三章 权利主体
**节 权利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 法律行为
**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和期限
第五章 代理
**节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复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
**节 时间的民法意义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第二编物权法
**章 物
**节 物的意义
第二节 物之分类
第二章 物权总论
**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章 占有
**节 占有概说
第二节 占有的类型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第五节 准占有
第四章 所有权
**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种类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四节 共有
第五章 用益物权
**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六节 其他用益物权
第六章 担保物权
**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三编债法总论
**章 债与债法
**节 债的意义
第二节 债的发生
第三节 债法
第二章 债的标的
**节 概述
第二节 种类之债
第三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第四节 选择之债
第五节 损害赔偿之债
第三章 多数人之债
**节 概述
第二节 按份之债
第三节 连带之债
第四章 债的效力
**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的效力
第三节 债务的效力
第四节 债的履行
第五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节 债的担保
第二节 债的保全
第六章 债的移转
**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七章 债的消灭
**节 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四编合同法
**章 合同法概述
**节 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节 合同订立的方式
第二节 格式合同
第三节 缔约过失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节 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第三节 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节 合同履行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节 情事变更
第五章 合同的解释
**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六章 违约责任
**节 违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解除
第三节 违约救济
第七章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第八章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节 租赁合同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九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节 承揽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编侵权行为法
**章侵权行为法概论
第二章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第四章特殊侵权行为
第六编继承法
**章继承法概述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
第四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婚姻家庭法
**章婚姻家庭基本原理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四章婚姻效力
第五章亲子关系
第六章收养关系
第七章离婚制度
第八章离婚效力
……
《民法》文章节选:
**编民法总论
**章绪论
**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与市民法
“民法”一词,源自拉丁文的“市民法”(ius civile)。“市民法”在罗马法早期,是与“万民法”相对的概念,指仅适用于罗马人民的法律。在罗马法后期,指适用于整个罗马社会和各地罗马公民的法律。在中世纪,“市民法”是与“教会法”相对的概念,指**制定的有关平民和世俗事务的法律。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近代以来,个人被视为普遍地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能力者,由这样的个人构成的社会,叫做市民社会。所以,民法被理解为“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一般被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日本学者我妻荣主编的《新法律学辞典》对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解释是:“自由、平等的个人的共同体。是与根据权力原理统治的**相对立的概念。在此只承认一切拘束发自自己的意思,只由于意思一致(合同),社��关系才能成立。一般认为近代民法就是这种市民社会理论,由此导出意思理论和合同自由原则等。”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并非任何社会都有民法。民法是适应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普遍公认的需求而产生的。这些需求集中到一点,就是个人人格的尊重。
个人人格首先表现为个人相对于团体(如**、家庭和社团)的地位,其次表现为一个人相对于其他人的地位。就前者而言,民法的使命是将个人纳入自己的怀抱,以私法自治的屏障来阻挡公权力对个人的不当侵害。因此,为了维护私法自治的权威,需要明确地界定公权力。在确立了民法体系的现代**中,宪法、行政法和其他公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防止包括行政权、司法权在内的各种公权力的滥用。所以,民法是宪政和法治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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