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3年03月
ISBN:9787301223031
[十位:730122303X]
页数: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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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内容提要:
《新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侵权责任法学》在体例上沿袭了传统侵权行为法教材的编写方式,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对侵权行为法的基础理论进行概述,包括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免责事由等。分则部分结合我国当前的单行法,对特殊侵权类型作了阐述,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
作为高等院校本科生教材,《新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侵权责任法学》的特色在于以《侵权责任法》内容为核心,充分考虑*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单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细致梳理国内已有的学说理论,另一方面充分借鉴国外关于侵权责任的*新发展趋势和立法资料,增加其学术性及可读性。 侵权责任法学_方新军 主编_北京大学出版社_
《侵权责任法学》图书目录:
**章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
**节 侵权责任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节 概述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过错推定责任
第四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五节 归责原则的补充——公平分担损失
第三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节 概述
第二节 权利和利益的区分保护
第三节 民事权益的侵害
第四节 损害
第五节 加害行为
第六节 因果关系
第七节 过错
第四章 共同加害行为
**节 概述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节 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第五章 共同危险行为
**节 概述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
**节 抗辩事由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法定抗辩事由
第三节 非法定抗辩事由
第七章 侵权损害赔偿
**节 概述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
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章 雇主责任
**节 雇主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雇主责任的承担
第九章 教育机构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教育机构责任的性质
第三节 教育机构责任的分类
第四节 教育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节 教育机构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六节 教育机构责任与相关责任的界分
第七节 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
第十章 产品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五节 产品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六节 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章 **损害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损害责任中的特殊问题
第十三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十四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五章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第十六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学》文章节选:
关于上述问题,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权威学者莱奥·罗森贝克有精彩的论述,他明确指出:适当的、明智的证明责任分配属于法律制度*为必要的或*值得追求的内容,但是分配原则不能从公正性中推导出来。虽然没有比公正性更高的指路明灯,但这仅仅对于立法者而言是如此,对于法官而言并非如此。立法者在制定一个生活关系的规定时,只要他不受历史联系或其他形式的约束,他不可能追求比公正性和公平性更好的目标,也不可以有其他的目标。但是,如果法官想将具体的诉讼之船根据公正性来操纵,那么,他将会在波涛汹涌的大海里翻船。诉讼的本质将会从根本上受到破坏。根据公正性自由裁量的法官,是依据其感情而不是依据什么原则来裁量。每一种法**性均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因为每个人对公正均有不同的认识。只有经过数百年的努力,由立法者塑造的公正,即法律本身才是法官的裁判准绳和指南。
尽管法官在司法实务中不能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从而创造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确实存在不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尽管这种证明不能终局地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但是法律直接推定过错存在的情形。例如,《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但是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就是在不改变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就特定事实的存在推定加害人过错的典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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