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ISBN:9787306031297
[十位:7306031295]
页数: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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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三版)》内容提要:
《婚姻家庭法》**版、第二版分别在2002年和2005年出版后,由于内容新颖、实用而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在基本保留第二版内容的基础上,对第三版的部分内容作了删改和增补,使全书观点更新颖,引证法律更充分,章节布局更合理,语言表述更简练。
《婚姻家庭法》从婚姻家庭的理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涉外婚姻及继承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进行系统的阐述,同时,对一些法律尚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社会现象也作了分析和论证。
《婚姻家庭法》内容新颖,体现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学参考书,对广大公民维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益和司法人员的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图书目录:
第三版总序
**版序
第二版序
第三版序
**编 导论
**章 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
**节婚姻、家庭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二、婚姻家庭的性质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质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
三、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亲属
**节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二、亲属的分类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二、亲等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三、亲属的法律效力
第二编 婚姻关系法
第三章结婚法
**节结婚法概述
一、婚姻的成立及其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二、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婚约
三、婚约法律调整之现状及探讨
第三节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条件
二、结婚的禁止要件
第四节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意义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
第五节事实婚姻
一、我国事实婚姻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事实婚姻保护制度之检讨
三、关于事实婚姻保护制度的建议
第六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立法比较
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三、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四章 离婚法
第三编 家庭关系法
第五章 夫妻关系法
第六章 非婚同居关系法
第七章 亲子法
第八章 收养法
第九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十章 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救助和法律责任
第四编 继承关系法
第十一章 财产继承法
第十二章 法定继承
第十三章 遗嘱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编 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主要参考文献
……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文章节选:
二、我国行政程序离婚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行政程序的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无婚姻关系的同居、事实婚姻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双方当事人须有婚姻的行为能力。离婚是重要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只有当事人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虽未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但在申请离婚时处于无意识状态或精神错乱中的人,不能作为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这不仅是协议离婚本身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保护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应依诉讼程序处理。
(3)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离婚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自愿的,不是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作出的。虚假的离婚意思表示无效。
(4)双方还必须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就是对双方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和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问题在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出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包括离婚的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如何负担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对子女的探视等,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则是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和处理,对共同债务清偿,以及离婚后对有困难一方经济帮助做好安排。既不能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又不能损害**、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利益。离婚确系出于双方自愿,但是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
…… 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顺利出版并受到读者欢迎。为及时反映司法的*新原则和立法的*新要求,2005年1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二版修订。近两年来,我国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一系列新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三版修订。
2005年l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次将中国公司法学者近10年来在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新成果规定在公司法中,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小股东保护理论、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理论、公司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评估权理论、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理论、公司僵局与公司强制性解散理论等,使我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同当今两大法系***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持一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次将当今两大法系**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使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同两大法系**的合伙法律制度逐渐一致。当这两部新的法律通过之后,法学界尤其是民商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修改民商法教材的热潮。
如果你翻开“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中的《商事法学》时,你就会惊奇地发现,我国新《公司法》和新《合伙法》中规定的上述新内容早在2002年的时候就已经编入该教材中。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作者介绍:
卓冬青女,1962年生,副教授。1984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任教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副会长,广州市妇女研究会会员。编写了《现代婚姻家庭法律自助渎本》,参编了《妇女权益保障指南》、《法学概论与劳动法》,曾在《中国法学》、《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等杂志和专刊上发表论文数篇。
刘冰女,1957年生,副教授。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任教于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妇女研究会会员。曾在《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湖南社会科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数篇。
甘世凤女,1962年生,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教育学、法学双学士学位,现任教于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先后参与《民法学》、《婚姻法学》、《法学导论》等编写,并发表论文多篇。
白云女,1971年生,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任教于深圳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婚姻家庭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现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与婚姻家庭法的教学工作,主持及参与省部级和其他各级科研项目5项,作为副主编及编著者完成作品5部;在《社会科学辑刊》、《河北法学》、《理论月刊》、《科技与法律》、《时代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多篇被CSSCI收录和人大复印资料索引。
于海涌男,1969年生,副教授。199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经济法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民商法硕士学位;2000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博士学位,2003年获民商法博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师从江平教授)。自1997年以来执教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现为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先后在《民商法论丛》、《法学》、《法律科学》、《人大法律评论》、《学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多篇。出版专著《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和《**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先后主持过**社科基金项目“不动产物权登记研究”和“商事信托财产制度研究”,主持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广东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制度缺陷与完善”、日本桐山基金项目“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不动产登记立法研究”。
陈瑞群女,1963年生,讲师,律师。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法研究生班。曾在《现代法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数篇。
曹智女,1973年生,副教授。2000年7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在读博士,现任教于广州大学法学院。先后在《**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法律与社会》、《**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广州大学学报》、《甘肃社会科学》、《特区经济》等期刊_卜发表论文10多篇。
陈月秀女,1974年生,讲师。2000年7月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获硕士学位,现任教于广州大学法学院。曾先后在《河北法学》、《山东审判》、《**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
张民安男,1965年生,教授。1987年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9月考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民商法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自1995年起,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和《当代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先后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的现代化》以及《商法总则制度研究》。先后在中山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以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2l世纪民商法文丛》和《侵权法报告》。主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研究”(批准号06BFX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