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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田女士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3841161209    地址:辽宁省 大连市 甘井子区 百合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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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本店所有图书均回收自大学校园,保证正版二手,满3本包邮,择优发货,敬请放心。
店铺介绍
本店书店2009年开始营业,实体店铺位于大连海事大学。网店位于大连甘井子区百合山庄,有图书库存60吨左右,有大量医学,航海轮机类,机械,法律等等图书。二手书籍保证正版,成色好,但是光盘一般都遗失掉了。如果有大量批发或者班级团体订购,价格更低,欢迎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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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高晋康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
出版日期:2013年04月
ISBN:9787040371031 [十位:7040371030]
页数:368      
定价:¥39.80
店铺售价:¥4.50 (为您节省:¥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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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内容提要: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核心课程教材:经济法律通论(第2版)》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的修订版,是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核心课程教材:经济法律通论(第2版)》专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编写,契合非法律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特点和需求,采用广义经济法知识框架体系编排,除导论外包括民法、商法、部门经济法三部分法律知识。民法部分共七章,主要讲述民法基本理论,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诉讼时效。这部分注重民法的基本理论,旨在让学生奠定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商法部分共五章,主要讲述商法分论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这部分旨在让学生了解商法的基本制度及基本原理。部门经济法部分共三章,包括现代竞争法、税法和银行法。这部分旨在让学生了解几个重要的经济法基本制度及原理。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核心课程教材:经济法律通论(第2版)》可作为高等学校经
《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图书目录:
**章 导论
**节 本书内容与目的
第二节 民法的概念、性质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历史、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四节 部门经济法的历史、概念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第五节 代理
第四章 物权法
**节 物权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
第五节 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章 合同法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与保全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七章 侵权行为法
**节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章 诉讼时效
**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与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第九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融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股东权利、义务与股权转让
第五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十章 破产法
**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 和解
第七节 重整
第八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证券法
**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票据法
**节 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第四节 票据瑕疵
第五节 票据抗辩
第十三章 保险法
**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
第三节 保险业法
第十四章 现代竞争法
**节 现代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十五章 税法
**节 税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我国现行主要税收法规内容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银行法
**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节 商业银行和客户
参考文献
《经济法律通论(第二版)》文章节选: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发生的原因,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三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在处理上是相同的,其法律效果也相同,主要有:
(1)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则该法律行为无效。
(2)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而有效。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相对人如果不知道与之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在其知道后、该行为被追认前,可以撤销。
(4)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无论善意或恶意,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收到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理论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无权处分问题。《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此,争论的主要问题在于在无权处分情形,无效的是买卖合同本身还是指所有权的转移行为。我们认为,就该条规定本身来看,无效的应当是买卖合同本身,也就是说,按《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订立买卖合同就是处分行为,只要没有处分权,买卖等合同就无效,除非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但是,这种规定既不合理,也是不必要的,在很多时候甚至是不可能执行的。
**,不合理。《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直接规定为无效,有违意思自治精神。合同是当事人的相互允诺,只要其内容不违法,合同就应当有效。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比如买卖他人之物,当事人只是承诺处分他人财产,也就是将他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合同法》既然规定事后取得所有权或经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有效,那么,出卖人显然可以合法地履行其承诺。可见,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既非不能,也��当然违法。至于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让权利人同意,那是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应当是合同无效。
第二,不必要。含有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并不是对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本身,也就是说,订立这样的合同,并不导致他人财产权利的变动,也就不会损害他人权利,所以,法律没有必要规定这样的合同无效。
第三,不可能。这样的规定虽然看似简单,只要有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原则上就是无效,但在现实中却难以适用,也很少有人想到要适用。因为现在市场上的交易有相当部分就是处分他人财产,特别是买卖他人之物,如果这些合同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交易就无法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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