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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徐生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914224850    地址:广东省 广州市 番禺区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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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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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介绍
特价书店;清仓处理季;;降到你满意!满35元多省市包邮(主发天天快递快递全国大部5元起;具体咨询店主,请店主确认后再付款,谢谢合作!联系电话15914224850)QQ71943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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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贾林青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保险法(第三版)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
ISBN:9787300108711 [十位:7300108717]
页数:345      
定价:¥33.00
店铺售价:¥13.20 (为您节省:¥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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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三版)》内容提要:
我国的保险立法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与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速发展紧密相连。所以,大家有志于学习和研究保险法是非常可喜的事情。但是,鉴于保险法立法和理论的诸多特点,在学习保险法的过程中,应当对症下药,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尤其是应当在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对比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本书作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的组成部分,其编写力求适应大家学习保险法的实际需要,以理解和研究我国保险立法为主线,深入浅出地讲解有关的保险法理论。同时,在保险法理论的讲解中,穿插相应的保险实例进行必要的分析,解决学习中的难点问题。此外,为了扩大学习的知识面,在每章中选取相关的资料或者知识点,予以阐述和介绍。总之,通过阅读本书能够掌握保险法��论,理解现行保险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内容,并了解保险市场的实践情况,便达到了著者的初衷。
《保险法(第三版)》图书目录:
**编 保险法导论
**章 保险法概述
**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第二章 保险制度和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节 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
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
**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
**节 *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五章 保险合同概述
**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第二节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义务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
**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第三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第四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节 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九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节 索赔和理赔概述
第二节 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理赔的程序
第三编 保险合同分论
第十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
第四节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
第十一章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上)
**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工程保险合同概述
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概述
第四节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概述
第五节 农业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二章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下)
**节 责任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及适用
第三节 人身保险金的给付
第十四章 各类人身保险合同的比较
**节 人寿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述
第三节 健康保险合同概述
第四编 保险业法
第十五章 保险业法概述
**节 保险业法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保险业的特点和保险业法的适用目标
第三节 保险业法的内容体系和立法体例
第四节 保险监管机关和监管方式
第十六章 保险组织
**节 保险市场
第二节 保险业组织类型
第十七章 保险中介制度
**节 保险中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
第三节 保险经纪人
第四节 保险公估人
第十八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
**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险业的组织监管
第三节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
第四节 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第五节 保险业的自律管理体制
第六节 保险法律责任
参考书目
《保险法(第三版)》文章节选:
**编 保险法导论
**章 保险法概述
**节 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一词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英文为insurance。那么,何为保险?
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具有特定的含义。从经济学角度讲,它是指面临同类危险的众多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集中一定的资产建立保险基金,以此对于因该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特定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经营性行为。而从法律角度出发,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一种保险合同关系,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对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承保财产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等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着眼于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运作的实际内容,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2条)。
理解《保险法》的保险概念,应当把握三个层次:
1.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因为,保险关系得以建立的条件,首先来自于面临风险的社会单位(组织或个人)为了减小或者避免风险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期望以相应的成本(保费)支出为代价,将相应的风险转移、分散的目的而实施的投保行为。相应地,由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用全体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集中承担风险后果,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损失时,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所以,保险关系是发生在特定的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并表现为保险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型。前者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因其发生造成财产损失之时,保险人承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后者则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具备给付条件——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承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的责任。应当指出,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是补偿性的,而在人身保险中的保险责任则是返还性和给付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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