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3年09月
ISBN:9787040381894
[十位:7040381893]
页数: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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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法(第4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不仅及时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学*新和重大的学术动向,而且还对《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新变动以及民事诉讼审判实务中提出的新问题及时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概括。
《民事诉讼法(第4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是对2007年7月第三版所作的修改和补充,在保持原有体系的前提下,对某些章节的内容作了调整,使其表述和论证更加简洁、清晰、准确,使《民事诉讼法(第4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更符合教学的规律,能够充分满足教学的需要。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_江伟_高等教育出版社_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图书目录: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二、民事纠纷解头机制概述
三、ADR
第二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二、民事诉讼的目的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宪法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
五、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三、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及其他“原则”性规定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关系的统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二、法院调解的历史沿革
三、法院调解的性质与特征
四、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二、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三、“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区别
四、“辩论主义”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及含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第六节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概念
二、处分原则的适用
三、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
四、处分权与审判权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二、合议庭的组成
三、合议庭的运作机制
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第三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二、适用回避的主体和事由
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情形
……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五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十章 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讼化调解
第十一章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第十二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第十三章 **审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二十章 民事执行分论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文章节选:
五、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常务会议1989年通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2002年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程序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业务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这一关系集中体现于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方面。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依照*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据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存在变更或解除原因,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笔者以为不能简单地将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为民事合同,因为人民调解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还是有区别的:首先,一般的民事合同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人民调解协议目的在于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从而达到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其次,一般民事合同一旦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其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人民调解协议一旦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原纠纷继续存在,当事人仍可以原有的争议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般民事合同一旦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并签字,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签字,而且必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并签字盖章,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①正是由于上述区别,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将人民调解协议视为民事合同无法从理论上得到合理解释。
从本质而言,人民调解与诉讼、仲裁以及法院调解一样,都是我国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尽管它们各自调整的对象、程序设计以及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目的——解决纠纷。因此,人民调解协议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一样,是对原有争议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一种确定,使非常态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下来,由于这一确定过程是在法定组织的主持下,并经过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因此,其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