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常务会议1989年通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2002年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程序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业务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这一关系集中体现于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方面。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依照*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据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存在变更或解除原因,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笔者以为不能简单地将人民调解协议等同为民事合同,因为人民调解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还是有区别的:首先,一般的民事合同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人民调解协议目的在于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从而达到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其次,一般民事合同一旦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其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人民调解协议一旦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原纠纷继续存在,当事人仍可以原有的争议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般民事合同一旦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并签字,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签字,而且必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并签字盖章,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①正是由于上述区别,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将人民调解协议视为民事合同无法从理论上得到合理解释。
从本质而言,人民调解与诉讼、仲裁以及法院调解一样,都是我国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尽管它们各自调整的对象、程序设计以及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目的——解决纠纷。因此,人民调解协议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一样,是对原有争议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一种确定,使非常态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下来,由于这一确定过程是在法定组织的主持下,并经过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因此,其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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