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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董老师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8339167916    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 岳麓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中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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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开学季订单量比较大些,按照下单时间顺序发出,多仓发货,如果不便,敬请谅解!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习题集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6元(首件(多仓另算)),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PS: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店铺介绍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的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多仓发货,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 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5、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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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理学
作/译者:严存生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理学
出版日期:2009年09月
ISBN:9787562035664 [十位:7562035660]
页数:356      
定价:¥32.00
店铺售价:¥6.30 (为您节省:¥25.70
店铺库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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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内容提要:
质量是高等院校的生命线,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工作。多年来,我校始终把人才培养作为根本任务,弘扬老延大“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不断改革进取,提高教学质量,为全国特别是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近年来,学校按照适度稳定规模、合理调整结构、充实办学条件、全面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狠抓教学与管理工作,正在向着“法学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迈进。
教材作为反映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以及教学改革成果的重要载体,是我校新一轮课程建设的**。为了适应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目标的要求,学校决定紧紧抓住实施“质量工程”的有利时机,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合作,启动新一轮的教材建设工作。
本轮教材建设围绕各专业的核心课程和方向课程进行,命名为“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承担编写任务。我们力求教材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系统性、新颖性和适应性,也希望这套教
《法理学》图书目录:
绪论:法理学的对象、意义和历史变迁
**编 法的本体论
**章 什么是法?
第二章 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编 法的价值论
第三章 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五章 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第六章 实在法的评价
第三编 法的社会论
第七章 法与社会概述
第八章 法与经济
第九章 法与政治(**)
第十章 法与道德
第十一章 法与宗教
第四编 法的范畴论
第十二章 范畴论概述
第十三章 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第十四章 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
第十五章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五编 法治论
第十七章 法治与法治原则
第十八章 法治与法律的运行
第十九章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
第六编 法的方法论
第二十章 法的方法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学方法论
第二十二章 法律方法
附录: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文章节选:
**编 法的本体论
**章 什么是法?
**节 “法”一词的词泊和词义
一、中文“法”的词源和词义
中文中用以指现在我们所指的“法”的词有许多,如刑、法、律、典、法律等。其使用情况在历史上有一个演变过程。据考证,我国历史上*早出现的“法”字为“刑”,如禹刑、汤刑、吕刑。到了春秋战国时,出现刑书、刑鼎、竹刑;魏国丞相李悝集诸国刑典,改刑为法,并著《法经》六篇。不过*早出现的“法”字为繁体字的“灋”,战国时“灋”才简化为“法”。秦孝公三年李悝的学生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改称“法”为“律”。这一用法为后来的历代所沿用,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等(不过宋叫刑统、元叫典章)。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传人我国,才把“法”与“律”二字合在一起,称之为“法律”。正基于此,隋、唐以后也把法学叫“律学”。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各朝对于不同渊源的法还有不同的称呼,如律、令、典、敕、格、式、科、比、例等。律和典指成文性法规汇编;令即命令,皇帝发布的命令叫敕,亦称制、制书、诏等;格即条格、令格,相当于规程、准则;式亦称品式,类似现今所说的标准;例就是皇帝就具体案件所做出的决定,经编例程序而成为法规的一部分。我国古代的判例有“廷行事”、“科”、“比”。廷行事始于秦,秦律的《法律问答》有七处允许以廷行事断狱;“科”为先例;“比”即比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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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编辑推荐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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