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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董老师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8339167916    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 岳麓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中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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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开学季订单量比较大些,按照下单时间顺序发出,多仓发货,如果不便,敬请谅解!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习题集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6元(首件(多仓另算)),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PS: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店铺介绍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的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多仓发货,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 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5、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交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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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国际商法学
作/译者:彭景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国际商法学
出版日期:2013年05月
ISBN:9787550410053 [十位:7550410054]
页数:236      
定价:¥32.00
店铺售价:¥5.00 (为您节省:¥27.00
店铺库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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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内容提要:
本书在总结国际商法教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阐述了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行为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五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商法学_彭景 主编_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_
《国际商法学》图书目录:
**编 国际商法导论
**章 国际商法导论
**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概述
第四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编 国际商事主体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四章 公司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公司的其他基本法律制度
第五章 破产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三编 国际商事行为法
第六章 合同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与保全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 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三节 买卖双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节 概述
……
第四编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
第五编 国际商事救济法
参考文献
《国际商法学》文章节选: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借鉴了这一立法经验,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则该承诺有效。
2.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是指承诺人通过何种形式将其承诺的意思送到要约人。《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据此,承诺的作出可以采用通知与非通知的行为两种方式。
(1)通知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应当向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承诺通知应为明示通知,至于何种通知方式,书面、口头均可。
(2)非通知的行为方式。这是指明示行为以外的行为方式。依据民法理论,该行为方式称之为默示,包括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应当注意的是,以此种方式承诺的,要么必须依据交易习惯,要么是要约中表明了的。
作为的默示是非通知行为方式的主要形式。这样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等,即承诺人以实际履行要约内容的行为表示接受要约。
不作为的默示即缄默本身原则上不构成承诺,但对此也不能**化。在以下几种特殊的情况下,应承认其效力:一是受要约人在向要约人发出要约邀请时曾明确声明,在对方发出要约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没有收到答复,即视为已经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双方已经就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协议,即约定承诺的方式为缄默。二是双方已经有过多次磋商,并达成了初步的协议,一方更改了初步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就这部分条款作出答复,同时提出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则视为接受。这是因为双方已经过协商,产生了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信任对方在没有明确表示对更改条款有异议的情况下,视为同意接受该条款。三是依据双方以前的交易习惯或者当地的某种交易惯例,承诺可以以缄默的方式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