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09年01月
ISBN:9787542922274
[十位:7542922270]
页数: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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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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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内容提要:
本教材引用*新法律法规,反映*新研究成果,简明地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清晰阐述了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金融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证券法、会计法与审计法、税法、公平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和环境法等的基本知识。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经济法教程》图书目录:
**章 经济法总论
**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四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复习和练习
第二章 企业法
**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五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六节 外资企业法
复习和练习
第三章 公司法
**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五节 公司财务和会计
第六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七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复习和练习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清算
第七节 法律责任与破产救济
复习和练习
第五章 合同法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节 几种主要的合同
复习和练习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节 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银行法
第三节 外汇管理法
第四节 保险法
复习和练习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非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第三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四节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复习和练习
第八章 票据法
**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复习和练习
第九章 证券法
**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
第六节 证券中介机构
复习和练习
第十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复习和练习
第十一章 税法
**节 税收和税法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
第三节 所得税法
第四节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
第五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复习和练习
第十二章 公平竞争法
**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
复习和练习
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节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第四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复习和练习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复习和练习
第十五章 劳动法
**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第三节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
复习和练习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
**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商标法
复习和练习
第十七章 环境法
**节 环境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环境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复习和练习
《经济法教程》文章节选: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二节 台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至少应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2)合伙人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设立合伙企业以各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为必要条件。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对全体合伙人产生约束力。
(3)在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普通合伙企业又可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两种。在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成为普通合伙人;另外一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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