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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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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博学书店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105991830 15960395334    地址:福建省 厦门市 集美区 集美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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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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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常年出售大学二手专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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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王乔席卫群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比较税制(第三版)
出版日期:2013年09月
ISBN:9787309099676 [十位:7309099672]
页数:275      
定价:¥35.00
店铺售价:¥5.30 (为您节省:¥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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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9 14:52:12]

    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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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5 20:09:26]
    陈**
    深圳市
    百年孤独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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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5 12:51:28]
    张**
    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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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8 12:14:32]
    贺**
    克拉玛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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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22:57:03]
    朱**
    东莞市
《比较税制(第三版)》内容提要:
税收是**参与市场活动、执行征收任务、调节
经济利益的手段,是现代**普遍运用的一种分配工 具。由于各国的历史、政治、文化和经济发展状况各
异,政治选择的侧重表现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上就干差 万别。但是,税收作为筹措财政资金、调节经济运行
的工具,税收制度总是存在共性,并且随着经济的全 球化,各国的税制建设和税制改革也相互影响。因此
,研究中国税制应当而且必须注意研究各国税制的不 同。
王乔、席卫群主编的《比较税制(第3版)》指导
思想是立足于我国的国情,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广 泛搜集和比较研究别国的有关税收理论、制度和政策
,通过历史的发展眼光,比较别国成功经验和教训, 着重研究世界各国税制建立和改革完善的共同点,并
侧重比较在各国国情和历史背景下的特殊之处,以主 体税种为**建立起分析框架,为健全我国的税收制 度贡献绵薄之力。
《比较税制(第3版)》可以作为高等财经院校各
专业学生和研究生的教材,对于那些有兴趣了解各国 税制的读者来说,也是一本有益的参考书。 比较税制-(第三版)_王乔席卫群 主编_复旦大学出版社_
《比较税制(第三版)》图书目录:
**章 税制理论比较
**节 单一税制论和复合税制论
第二节 *优税制论的沿革与发展
第二章 税制结构比较
**节 发达**和发展中**税制结构比较
第二节 各国税制改革趋势
第三节 借鉴与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
第三章 增值税比较
**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人比较
第三节 增值税税率比较
第四节 增值税计税依据和税款抵扣制度比较
第五节 借鉴与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制度
第四章 消费税比较
**节 理论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课征范围比较
第三节 消费税调节能力比较
第四节 借鉴与完善我国的消费税制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比较
**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制比较
第三节 借鉴与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第六章 公司所得税比较
**节 公司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公司所得税制比较
第三节 借鉴与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社会保障税比较
**节 社会保障税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社会保障税制度比较
第三节 借鉴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征社会保障税
第八章 财产税比较
**节 财产课税概述
第二节 一般财产税比较
第三节 个别财产税比较
第四节 遗产税与赠与税比较
第五节 借鉴与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制
第九章 税收管理体制比较
**节 税收管理体制模式比较
第二节 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
第三节 借鉴与完善我国分税制管理体制
第十章 税收负担比较
**节 税收负担概述
第二节 宏观税收负担的国际比较
第三节 我国*适宏观税负水平探讨
附表
参考文献
后记(2004年版)
后记(2009年版)
后记(2013年版)
《比较税制(第三版)》文章节选:
2.各国对于买物所得的处理
通过劳动和财产的交换或合作、一般物物交易而产生的所得,绝大多数**(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在一定条件下视同货币所得列入征税范围,这些所得往往是可以用货币衡量或不用货币衡量而以实物形式或有价证券形式出现。如美国税法规定,总所得不仅包括现金分红,也包括现金以外的资产分红,资产分红原则上应以分配当时该资产的市场公正价格计入总所得。至于纳税人所获得的实物福利,如公司提供的免费或低价工作午餐、免费幼儿园入托、免费**、***房等,如何来估价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大多数发展中**在处理这方面问题时,往往采取实用主义,对于享受实物福利的接受者给予免税,有的甚至通过允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扣除这些支出的办法而给予鼓励。而发达**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有所不同,如美国规定,实物福利并人工资、薪金收入征税项目,理由是对实物福利不征税影响税制的公平性,会促使人们通过减少工资、薪金而增加实物福利的办法逃避个人所得税,而且实物福利的增加使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起非市场的特殊关系,对劳动力的流动产生干扰作用。而英国对雇主提供的实物福利,通过判例法确定了两个征税原则:一是必须作为已提供服务而不是由于其他一些原因的酬金,二是必须能够转换为现金,符合这两个原则的实物福利要列入征税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新西兰和澳大利亚针对附加福利开征了附加福利税。新西兰于1985年4月1日开征按季征收的附加福利税,按附加福利应税价值的459/6进行计算,1986年4月1日附加福利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高税率同时提高为48%,纳税人为雇主。新西兰附加福利税确立了五类主要的应税附加福利:机动车辆的私人使用,低息贷款,免费或折价产品和服务,雇主对养老金、疾病、意外事故和死亡抚恤金的贡献份额,一次性总付退休津贴及一些多余劳力支付款项。澳大利亚自1986年7月1日开始征收附加福利税,*初9个月使用的税率为46%,自第10个月改为49%,自2006年3月31日之后税率调整为46.5%。除非特别规定的免税情况,所有的附加福利都应纳税。税法中控制的*主要的附加福利有:雇主提供车辆的私人使用、无息或低息贷款、雇员债务的解除、私人支出的支付、免费食宿安排或对食宿的补贴、对远离家乡生活的津贴和折价产品或服务(包括乘机旅行)。对下列项目免税:雇员持股购进计划,雇主提供的娱乐设施,雇主对养老金计划的贡献、往返于工作地点之问的免费或打折旅行,以及调遣和上任的支出。
3.对转移所得的处理
转移所得被认为是纳税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而从其他人或是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所得。转移所得是所得分配环节中的一种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纳税人作为所得的创造者而相应得到的初次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