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3年08月
ISBN:9787562049807
[十位:7562049807]
页数: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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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2版)》内容提要:
《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民法分论(第2版)》是西北政法大学本科教材编审委员会立项的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民法课程教材。主要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人身权法、侵权责任法五编内容。为了方便学生的学习,将课堂教学与学生的自学较好地结合起来,《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民法分论(第2版)》的编写采用了如下体例:导读—讲述—示例—应用—评论—训练。 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民法分论(第2版)_韩松[等]编著_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_
《民法分论(第2版)》图书目录:
**编 物权法
**分编 物权法一般规定
**章 物权法概述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三章 物权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所有权概论
第五章 **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第二编 债权法
**分编 债权总论
第二十章 债权概述
第二十一章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
第二分编 合同法
第二十二章 合同法概论
第二十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十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二十九章 合同责任
第三十章 合同法分论
第三分编 非合同之债
第三十一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十二章 无因管理之债第三编 继承法
第三十三章 继承权制度概述
第三十四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五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六章 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第四编 人身权法
第三十七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八章 人格权
第三十九章 身份权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章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十三章 违反**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四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四十五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章 各种特殊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
参考文献
《民法分论(第2版)》文章节选:
二、物权法的特征
物权法属于民法,因而具有私法属性。物权法与债权法同属于民法的财产法,因而区别于民法中的亲属法。就财产法而言,物权法不同于债权法,物权法的特征主要是区别于债权法的特点。
(一)物权法多为强行性规范
强行规范,也称强制性规范,是区别于任意性规范而言的。它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或者依任何一方的意思任意变更或者排除适用的法律规范。任意性规范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协议或单方行为予以变更规范内容或者排除适用的规范。由于物权法规范以人对于物的归属和直接支配利用关系为对象,不仅对个人生活,而且对社会经济具有重大影响,因此,物权法多为强行性规范。各国法律都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以区别于作为财产法的债权法的契约自由原则。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否则,当事人违反物权法规定设立物权的,不生物权法效力。债权法规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财产流转之相对关系,故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由的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契约的种类和内容,债权法多为任意规范。
在这里我们强调物权法的强制性规范特征,是将物权法与作为财产法的债权法比较而言的,但物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仍不失其私法的基本属性。私法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理在物权法中仍然是适用的,物权法多为强制性规范但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留有很大的适用空间。例如,物权人原则上仍然有权自由行使其物权。在物权的设定上法律允许当事人对一些物权的内容或者设立方式自由选择。例如,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法多具有固有法性质
固有法性质,是指因本**、民族和历史传统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律特殊性。即与本**、本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特殊性相适应的以区别于其他**和民族的法律特性。由于物权法所调整的物权关系对于一国的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因而“各国因习惯及经济上的特殊理由,往往互异其法则”,多维持其固有的制度。例如,我国历史上《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对典权的规定就是我国传统上固有制度的确认。再如我国《物权法》对**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都是依据我国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做出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特殊规定,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固有属性。债权法由于其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相同性,因而有关财产流转的规则各国法律则具有普遍的相通性,各国债权法律制度相互借鉴,大同小异。
在这里我们指出物权法的固有法属性也是就物权法与债权法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意味着物权法在各国立法上没有相互借鉴和共通的内容,而是在世界范围内各国物权法上也有许多共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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