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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田女士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3841161209    地址:辽宁省 大连市 甘井子区 百合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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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本店所有图书均回收自大学校园,保证正版二手,满3本包邮,择优发货,敬请放心。
店铺介绍
本店书店2009年开始营业,实体店铺位于大连海事大学。网店位于大连甘井子区百合山庄,有图书库存60吨左右,有大量医学,航海轮机类,机械,法律等等图书。二手书籍保证正版,成色好,但是光盘一般都遗失掉了。如果有大量批发或者班级团体订购,价格更低,欢迎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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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数字教材版)
出版日期:2019年12月
ISBN:9787300276595 [十位:7300276598]
页数:440      
定价:¥59.80
店铺售价:¥4.30 (为您节省:¥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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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数字教材版)》内容提要:
本书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适合本科教学使用.是结合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特别是环境法修订增加和修改了部分内容。二是相对于 本课程特别是本科的课时设置,第三版对篇幅进行了压缩。三是对文字表述进行规范整理, 以符合教学包括自学的需要,尽可能条理清晰,便于学生掌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数字教材版)》图书目录:
**编 环境法学总论 **章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节环境与环境问题 第二节环境保护 第三节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节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环境法的目的和价值 第三节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法律关系 第四节环境法的体系 第五节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节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第二节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第三节环境标准制度 第四节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 第五节环境税费制度 第六节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节源头和特定区域保护制度 第四章 环境法治 **节环境立法 第二节环境行政 第三节环境司法 第四节环境教育 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节环境侵权 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第四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第二编 环境污染**法 第六章 环境污染**法概述 **节环境污染概述 第二节环境污染**立法及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 大气污染**法 **节大气污染**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八章 水污染**法 **节水环境污染问题 第二节**水污染立法概述 第三节我国**水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九章 土壤污染**法 **节土壤污染概述 第二节土壤污染**立法概述 第三节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节海洋环境污染问题 第二节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概述 第三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四节海域和海岛保护 第十一章 环境噪声污染**法 **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第二节环境噪声污染**立法概述 第三节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法 **节固体废物污染**法 第二节放射性物质污染**法 第三节有毒化学品污染**法 第四节农药污染**法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节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节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三节生态**和自然灾害**法 第十四章 生物资源保护法 **节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五节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十五章 非生物资源保护法 **节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二节水资源保护及水土保持法 第三节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十六章 特定区域环境保护法 **节特定区域环境及其法律保护概述 第二节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 第三节自然保护区法 第四节城市环境的法律保护 第五节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 第十七章 能源法 **节能源法概述 第二节能源法的具体制度 第四编 国际环境法 第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节国际环境问题及国际环境保护 第二节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 第三节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第四节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节国际环境保护决议和宣言 第二节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第三节国际环境保护习惯法 第二十章 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组织 **节概述 第二节政府间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第三节非政府间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第二十一章 国际环境责任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节国际环境责任 第二节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二十二章 国际贸易与环境 **节WTO环境保护规则 第二节绿色贸易壁垒问题 第三节WTO环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数字教材版)》文章节选:
三、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三百多年来的工业文明以人类征服自然为主要特征。世界工业化的发展使征服自然的文化达到**,一系列全球性生态危机说明地球已没有能力支持工业文明的继续发展,因此需要开创一个新的文明形态来延续人类的生存,这就是生态文明。如果说农业文明是“黄色文明”,工业文明是“黑色文明”,那生态文明就是“绿色文明”。生态文明应成为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离不开生态文明,没有良好的生态条件,人不可能有高度的物质享受、政治享受和精神享受。没有生态**,人类自身就会陷入不可逆转的生存危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普惠的民生福祉。简而言之,没有生态文明,一切文明就没有享受的前提。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其中提到要建设“生态文明”,并**把这个概念写入了党代会的政治报告,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是我党执政兴国理念的新发展,是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执政理念的一次升华,表明了党和政府把环境保护从实践行动转变为从理论和伦理的高度进行认识。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单篇论述生态文明,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的高度来论述,体现了党和**对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以及生态文明在**战略层面的重要意义。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是一脉相承的,是对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在人类文明形态认识高度上的理论升华。
对于生态文明的理念,虽然表述各有不同,但*基本的理念应当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在此基础上获得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进步。这一基本理念进一步表现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同构性,尊重并认同自然的内在价值;在生态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关系上,强调整体性,尊重并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在世代间的生态关系上,强调可持续性,尊重并保护后代人的生态利益;在法律制度的建立上,强调规律约束性,要把环境资源的立法建立在符合生态基本规律、环境要素整体演化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数字教材版)》作者介绍:
主编简介

周珂,男,辽宁辽阳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专业:环境资源法、民法、经济法。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研究基地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学术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专家组组长,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欧盟“Friends of Europe”国际专家组成员。2014年度CCTV中国法治人物奖,2015年世界环保大会绿色低碳发展法治变革力人物奖。

王灿发,男,原籍山东。曾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技工作者”殊荣,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参与近15年来中国大多数环境法律、法规的起草。2005年11月被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文化部、**环保总局、共青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200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

孙佑海,男,山东荣成人。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民法学硕士、南京农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高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人,*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法官。现任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专业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农业大学土地法专业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

谭柏平,男,湖南耒阳人。法学博士,副教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年、2007年分别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台湾地区政治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4年)。现任首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兼任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学、能源法学、房地产法学。

欧阳杉,女,湖北荆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资源法专业硕士、博士。现任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研室主任。兼任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律顾问,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版环境资源法领域专著2部,在国内外发表多篇相关论文。曾经担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并参与云南省地方立法、重大疑难案件评查工作。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学、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