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21年10月
ISBN:9787519759476
[十位:7519759474]
页数: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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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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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六版):根据《民法典》全面修订》内容提要:
本书是梁慧星教授“别无分号”的代表性作品,其经典与品质无需多言,在法学师生中****度。 全书共十一章,包括导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客体、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期日和期间、权利的行使以及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等内容,着眼中国民法,并适度介绍各**和地区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反映民法学的新兴发展,并提出颇具建设性的理论观点。 第六版根据《民法典》进行了全面而必要的修订,在内容上与《民法典》的规定及立法思想保持一致,具有先进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全书要言不烦、深浅有度,以凝练的语言和精悍的篇幅,构建民法思维框架,厘清民法基本概念,将抽象的民法总论内容规范、精辟地阐述出来,体现了作者对民法学潜心研究至融会贯通的境界,为初学者进入博大精深的民法学之门提供了指引与路径。
《民法总论(第六版):根据《民法典》全面修订》图书目录:
章 导 论 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法源 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第四节 民法的本位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第七节 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能力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 第三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 第六节 宣告死亡 第七节 住所 第八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 民事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 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 第六节 法人的机关 第七节 法人的住所 第八节 法人的消灭 第九节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第三节 物的分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要件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六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七节 条件、期限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七章 代理 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关系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 第四节 代理行为 第五节 代理权 第六节 无权代理 第七节 表见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 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 第九章 期日、期间 节 期日、期间的意义 第二节 期日、期间的计算 第十章 权利的行使 节 权利行使概述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禁止权利滥用 第四节 私力救济 第十一章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节 民法的效力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第四节 民法解释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民法总论(第六版):根据《民法典》全面修订》文章节选:
第六版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界开展对“旧法”观点的批判,此前的法学教材均遭废弃,法学教育曾直接采用苏联教材,并请苏联专家授课。1957年,中国出版部民法学教材,即**政法干校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此民法教材亦于1959年后停止使用。1962年,笔者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民法学课程已改称“民事政策学”,使用本校自编的《民事政策学》教材。 **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后实行改革开放。1978年,恢复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招生考试。教学采用各院系自编民法教材。1982年,出版司法部组织和集体编写的《民法学》统编教材。1995年,司法部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九五规划教材”,采纳学者建议,分别编写民法总论与各民法分论教材。本书即是笔者当时受委托撰写的民法总论教材。1996年,其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01年,根据《合同法》修订再版;2007年,修订三版;2010年,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订四版;2017年,根据《民法总则》修订五版。 第六版根据《民法典》分则各编对全书进行修订,力求内容与《民法典》规定及其立法思想一致,并新增若干内容,对文字进行校订。敬请读者留意。 法律出版社领导和编辑同志为本书出版付出辛劳,谨此致谢! 是为序。 梁慧星 2021年5月30 日
《民法总论(第六版):根据《民法典》全面修订》作者介绍:
梁慧星
1944年1月出生,四川眉山青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至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由助理研究员晋升研究员;1990年,获得**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88年至1998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1999年至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01年至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12年,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曾任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法律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如下:独著《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读条文 学民法》《民事解答录》《民法总则讲义》《合同通则讲义》《生活在民法中》;合著《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主编“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设)、“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100部)、“新时代法学学术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