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20年09月
ISBN:9787300285207
[十位:730028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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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内容提要:
环境与资源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备受各国政府和公民高度关注。自20世纪70年 代末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涉及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奠定了较为 完善的制度基础。近年来,环境法学知识在**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中的分量不断增大,并 将随着社会的发展持续增加。因此,根据新形势对法律人才的新要求,为全面提升法律专业人 才和社会管理者的环境法素养,在曹明德教授主持下,我们组织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 学、武汉大学、重庆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的部分环境法学者,在参考学界同行研究成果的基础 上共同编写了本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图书目录:
**篇总 论 **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3 **节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4 第二节环境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 9 第三节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15 第四节环境法律关系 18 第五节环境法的体系 21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27 **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28 第二节 保护优先原则 34 第三节 预防原则 39 第四节 公众参与原则 43 第五节 损害担责原则 48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 59 **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60 第二节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61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85 第四章 环境法律责任 97 **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97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99 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104 第四节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108 第五章 环境保护法的实施 126 **节 环境保护法实施概述 127 第二节 环境守法 128 第三节 环境执法 130 第四节 环境司法 140 第五节 环境法律监督 149 第二篇 各 论 第六章 环境污染**法 157 **节 环境污染**法概述 158 第二节 大气污染**法 161 第三节 水污染**法 167 第四节 海洋环境污染**法 173 第五节 土壤污染**法 179 第六节 噪声污染**法 186 第七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 193 第八节 放射性污染**法 200 第九节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法 203 第七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212 **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213 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216 第三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223 第四节 草原资源保护法 233 第五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235 第六节 水资源保护法 238 第七节 海洋资源保护法 242 第八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 247 第八章 生态保护法 252 **节 生态保护法概述 253 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 256 第三节 野生植物保护法 260 第四节 自然保护区法 264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和文化古迹保护法 270 第六节 水土保持和荒漠化**法 278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292 **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293 第二节 气候的国际法保护 302 第三节 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保护 312 第四节 外层空间的国际法保护 321 第五节 危险废物的国际法管理 325 参考书目 338 译名对照表 339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文章节选:
**节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一、环境资源
(一)环境的概念及分类
“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里具有不同的含义。《辞海》中将环境概括为“围绕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外部条件和要素的总体,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环境科学家们一般将环境概括为“作用在‘人'这一**客体上的、一切外界事物和力量的总和”。在此,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我国的环境立法对“环境”的概念采用了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规定,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一解释具有明显的环境科学学科背景,即“人类”是“环境”的主体,野生动物、其他自然体、区域环境等只能是“环境”的要素和组成部分。需要说明的是,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与1989年《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所列举的要素并不包含“湿地”,考虑到中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及广东、辽宁与安徽等地陆续出台了本省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湿地”增列为环境要素。根据以上我们对“环境”一词含义的考察,环境是指作用于一个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总是以某一对象为**而言的,人们把这个**对象称为主体,把围绕着**对象的周围世界称为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对象的环境———人类环境,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人类环境”这一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正式提出来的,它指的是以人类为**、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物质因素的综合体。从不同角度考察,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人类环境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自然环境通常指环绕人类社会的自然界,它包括的自然因素很多,主要有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和生物等。这些都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为环境是指人类为了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而形成的环境,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区、疗养区、城市、农村、厂矿等。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环境的定义不一定必须以人类为**,一些国际文件和外国法律就摒弃了以人类为**的思想,体现出人类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的观念。例如,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指出:“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文明起源于自然,自然塑造了类的文化,一切艺术和科学的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响,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好的机会发挥创造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又如,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第3条第1款规定:“‘环境'指的是地球的组成部分并包括:(a)空气、土地和水;(b)大气层的所有层次;(c)一切有机的和无机的物质以及生命体;(d)包括(a)和(c)项所指各组成部分在内的相互作用的自然系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规划教材)》作者介绍:
曹明德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主编,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协会环境法学会副主任委员,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气候变化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主任,曾任重庆南川市(现为南川区)人民政府副市长,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5年),“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6年),中达环境法学者(2012年),曾留学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FacultyofLaw,UBC)、美国弗蒙特法学院(VermontLawSchool)、佩思大学法学院(PaceLawSchool),以**成绩获得弗蒙特法学院环境法硕士学位和佩思大学环境法博士学位,应邀出访20余个**和地区,并多次在国外**大学举办学术讲座或在重要国际会议上作特邀发言或大会发言,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在SSCI及国内权威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代表作为《生态法新探》《环境侵权法》,主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