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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川大江安校区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3558697902    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 双流县 双流县白家镇临江丽苑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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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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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韩玉胜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刑法各论案例分析(第二版)
出版日期:2004年09月
ISBN:9787300032597 [十位:7300032591]
页数:551      
定价:¥39.00
店铺售价:¥13.20 (为您节省:¥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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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案例分析(第二版)》内容提要:
《刑法各论案例分析》编著出版之后,受到了众多读者的欢迎,他们在肯定逸事书优点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很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到这本书是在2000年编写的,时间已经过去了4年多,在这4年当中,又有了很多新的案例,特别是修订后的刑法中规定的而在当时还很难找到的案例。作为辅助性的教材,把*新的案例编写进来是很有必要的。另外,对于读者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有必要吸收进本书,使这本书尽可能地完善。于是,我们编写了这本(刑法各论案例分析)(第二版)奉献给各位读者,希望更多地得到读者的批评指正。 虽然本书是(刑法各论案例分析)的修订版,但是,与原版本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
1.案例的数量大量增加,扩大了案例的信息量。修订后的刑法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刑法分则条文数量大量增加,从1979年刑法的103条增加到了1997年刑法的350条,而刑法分则条文数量的增加实际就是具体罪名数量的增加。按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现有的罪名应该有400多个。在这些罪名当中,到现在为止有相当一部分罪名还是人们所不太熟悉甚至是很不熟悉的,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无论是作为教学研究还是司法
《刑法各论案例分析(第二版)》图书目录:
**章 危害****罪
一、桑某煽动分裂**案
二、邱大昌武装暴乱案
三、么霄、付芸颠覆**政权案
四、殷某煽动颠覆**政权案
五、罗某资助危害****犯罪活动案
六、赵某投敌叛变案
七、叶某叛逃案
八、王都长间谍案
九、华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秘密、情报案
十、童某资敌案
第二章 危害公共**罪
一、傅盛萌放火案
二、王明山放火案
三、陈海放火、杀人案
四、耿一彪失火案
五、董凡失火案
六、周大强决水案
七、郝安过失决水案
八、白明爆炸案
九、徐永刚爆炸案
十、王华、许林、杨学爆炸案
十一、彭相震、彭显隆爆炸案
十二、胡忠仁过失爆炸案
十三、罗辉过失爆炸案
十四、古计明投放危险物质案
十五、朱淑芬投放危险物质案
十六、陆美娟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
十七、曾福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
十八、张玉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案
十九、贺贵、贺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案
二十、苏建华、姚卫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案
二十一、潘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案
二十二、范某、吴某、蒋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案
二十三、卢毅伟、吕杰荣破坏交通工具案
二十四、聂春雨破坏交通工具案
二十五、邹友仁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
二十六、金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二十七、马澎破坏交通设施案
二十八、齐远鸣、齐远洪、齐远隆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
二十九、杜红梅破坏电力设备案
三十、辛贵祥破坏电力设备案
三十一、王某、田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
三十二、韩建业犯罪集团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三十三、孙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
三十四、章丙一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李锦辉资助恐怖组织案
三十五、许文忠劫持航空器案
三十六、胡志军挟持人质劫船案
三十七、倪鸿图暴力危及飞行**案
三十八、雷红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三十九、周润君等15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各论案例分析(第二版)》文章节选:
第二章 危害公共**罪
七、郝安过失决水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郝安,男,42岁,农民。
1998年3月11日,郝安为了使自家的农田得到充分的灌溉,深夜将流经农田的引水支渠闸门关闭,使水位上涨。郝安关闭闸门后便回家去睡觉,结果水位不断上涨,造成上游支渠多处决口,淹没临渠农田近百亩,冲毁支渠设施多处,并影响春耕,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律问题】
郝安的行为构成决水罪,还是过失决水罪?
【法理分析】
郝安的行为构成过失决水罪。 ‘
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在本案中,郝安为了灌溉自家的农田,关闭闸门,堵截水流,其行为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的。但被淹农田首先是郝安自家的农田,这与其主观愿望是相违背的。应当说,郝安对支渠决口、农田被淹等严重后果,主观上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心理,.而是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损失发生的过失。第二,损害结果是否发生,是否严惩对定罪的影响不同。过失决水罪是tc结果犯”,过失决水行为必须造成严惩后果才能认定为犯罪。就本案来说,郝安过失决水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元,损坏公用水渠并影响春耕,这在广大农村地区不能说不是重大损失,郝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如果支渠决口只是造成轻微经济损失且没有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在造成损失之前及时发现,即使郝安关闭闸门也不能认定为犯罪。综上,郝安的行为构成过失决水罪而非决水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