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2年09月
ISBN:9787511837929
[十位:7511837921]
页数:596
定价:¥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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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九版》内容提要:
本书是一本实务工作、研究教学、司考学习以及公民查阅,实用便利的工具书。上市连续八版都秉承内容和质量**的原则,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好评。本次全新第九版修订,全面反映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刑法的影响,同时增补了自第八版以来至2012年7月1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释。
本书体例创新,以刑法典为纲,将有关刑法的各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关立法以注释的形式进行系统整理,便于实务人员查阅、理解、引用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也为理论工作者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科研提供了便利。同时,具有弥补刑法教科书司法实务内容相对滞后的功能,对法科学生全面学习、掌握中国刑法甚有帮助。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更是一部非常实用的复习工具书。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九版_李立众_法律出版社_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九版》图书目录:
**编 总则(第1——101条)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12条)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0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节 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 时效(第90——101条)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章 危害****罪(第102——113条)
第102条 背叛**罪
第103条第1款 分裂**罪
第2款 煽动分裂**罪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款 颠覆**政权罪
第107条 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 叛逃罪
第110条 间谍罪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私密、情报罪
第112条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时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罪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九版》文章节选: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的含义】一切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过一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年龄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条已经将1997年刑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五条中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投毒”应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根据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满14周四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伤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003年4月18日*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罚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将罪名认定为绑架罪的看法是否合适,值得研究——编者说明)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1月1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起实施),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是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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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由高校刑法学专业教师编写 全面:涵盖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关刑事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 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 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易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