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购物车   | 店铺购物车  
店铺平均得分:99.14 分,再接再厉!!!【查看全部评价】
评分 40分 50分 60分 70分 80分 90分 100分
数量 18 6 10 6 23 88 3680
本店铺共有 9 笔投诉记录,投诉率 0% ,低于平均投诉率 1% 【查看详细】
投诉类型
数量
比例
无法联系卖家
1
11%
服务态度问题
1
11%
商品问题
2
22%
发货问题
3
33%
退款问题
2
22%
已解决
9
100%
店主称呼:未付款订单不保留库存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165232901    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买书加微信17660908355电话不接哦
促销广告:买书加微信17660908355电话不接哦
图书分类
店铺公告
微信:17660908355 常见问题回答如下:1.是否正版?答:正版 2.图书品相?答:原则上标十成新的是库存新书,未标明的是二手书,8成新左右,由于只能上传一种品相加上库存随时处于动态变化中,介意品相的情提前说明,一律以本店最终确认为准!图书是特殊商品,不接受无理由退货等无理要求,看好再买,不同意的不要付款!二手书默认无盘,无答案附件等,有笔记划线不影响阅读,对二手书品相介意的慎拍,我们发货按付款顺序先发品相最佳的。3.可否包邮?答:正版图书微利经营,不议价不包邮。4.邮费多少?答:提交订单,系统会提示邮费,根据书的数量,距离等决定,无法笼统回答。5.可否自提?答:无法自提。6.可以发顺丰?发到付?答:不发顺丰,不发到付。7.运输方式?答:随机不指定,以实际收到为准。无法指定快递。8.付款后多久能发货?答:一般付款第二天即可安排发出【注:非发货时限承诺】9.发货后多久能收到?答:江浙沪京津冀等周边发货后一般3,4天左右到达,偏远地区无法承诺。
店铺介绍
本店库存不断更新,敬请收藏本店。因人手有限,还有大量的书暂未上传,如未找到所需图书,可联系本店订购。微信:17660908355 QQ: 2368168282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希望得到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谢谢您再次光临!
交易帮助
第一步:选择图书放入购物车。
第二步:结算、填写收货地址。
第三步:担保付款或银行汇款。
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教学法规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民法教学法规(应试版)
出版日期:2009年07月
ISBN:9787509312780 [十位:7509312787]
页数:385      
定价:¥25.00
店铺售价:¥10.00  十成新  (为您节省:¥15.00
店铺库存:4
注:您当前是在入驻店铺购买,非有路网直接销售。
正在处理购买信息,请稍候……
我要买: * 如何购买
** 关于库存、售价、配送费等具体信息建议直接联系店主咨询。
联系店主: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165232901
本店已缴纳保证金,请放心购买!【如何赔付?】
店主推荐图书:
买家对店铺的满意度评价:查看更多>>
评分
评价内容
评论人
订单图书
《民法教学法规(应试版)》内容提要:
阅读揭示:参照高教北大版等目前本科、专科法学教学中使用较多的核心课程教材以及司法考试教材,全面掌握基础理论知识。
表格记忆:针对**、难点知识,易混淆的知识点,采用图表记忆的方法进行归纳,使得复习思路更清晰,**更突出,记忆更持久。
司考看点:总结司法考试考查要点和命题思路,紧跟司考动向。
司考真题:精选历年经典真题,巩固、强化所复习的知识。
司考模拟: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学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应试能力。
《民法教学法规(应试版)》图书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曰)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人格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
附录: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部分,不含知识产权法)
《民法教学法规(应试版)》文章节选: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基本原则
**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阅读提示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 财产归属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当事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 财产流转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是指因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财产归属关系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而财产流转关系则往往又是财产归属关系实现的方法。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1. 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均属人格利益。其特征有:
2. 身份关系,是指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
《民法教学法规(应试版)》编辑推荐与评论:
夯实法律基础,备战资格考试,精通法律条文,迈入法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