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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董老师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8339167916    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 岳麓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中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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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开学季订单量比较大些,按照下单时间顺序发出,多仓发货,如果不便,敬请谅解!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习题集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6元(首件(多仓另算)),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PS: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店铺介绍
1、本店书籍一般八成新左右,书籍不缺页少页,不影响阅读;一般二手书籍是没有光盘、手册的等,有的话就一起赠送邮寄了,不保证有的;书籍有多封面的新老封面随机发货,内容一致,不影响使用,介意勿拍!
2、书价格很低,有满包邮活动,多仓发货,不指定快递;根据网站的特殊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旧书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3、全国大部分地区1~3天到达,偏远地区3~5天到达!
4、订单已发货,由于买家原因:买错,不需要,其他,都需要承担发货快递费用, 书籍拒收回来,收到后同意退款亲,因为我们发货也是需要给快递公司快递费用的,谁的责任谁承担!
5、在本店购书的亲们,下单即视为遵守上述约定,有任何问题请麻烦及时联系客服友好协商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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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保险法学
作/译者:徐卫东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保险法学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
ISBN:9787030135315 [十位:7030135318]
页数:342      
定价:¥28.00
店铺售价:¥6.90 (为您节省:¥21.10
店铺库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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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内容提要:
本书是将保险法基础理论与保险法实践技术体系化的教科书,也是对我国保险法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新总结的研究专著。本书是在1994年中国商法系列之《保险法》及其1996年修订版、2000年《保险法论》的研究基础上编写而成的。随着我国保险法立法、司法实践的发展,本书在2006年修订了相应内容。本书以我国保险法律为主要依据,参考了其他**或地区的保险立法与实践,对保险法的基本范畴、保险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保险组织法和保险业法等主要内容作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力求建立恰当的保险法学体系和及时把我国保险法研究的*新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本书可用作高等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的教学、研究的教材或参考书,也可作为社会各界的保险法培训教材或参考书。
《保险法学》图书目录:
**编保险法绪论
**章保险的范畴
**节保险的缘起
第二节可保危险
第三节保险的要素
第二章保险法的范畴
**节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第二编保险法本论争
第三章保险合同
**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客体
第五节保险利益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中止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履行
**节投保人义务及履行
第二节保险人义务及履行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三编保险法各论
第八章财产保险合同
**节财产保险合同绪说
第二节损失填补原则
第三节保险代位
第四节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
第五节重复保险
第六节保险竞合
第九章责任保险合同
**节责任保险合同绪说
第二节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
第三节责任保险合同义务及其履行
第四节再保险合同
第十章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
**节保证保险合同
第二节信用保险合同
第十一章人身保险合同通论
**节人身保险合同绪说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第十二章人身保险合同分论
**节健康保险合同
第二节伤害保险合同
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
第四编保险法别论
第十三章保险业法绪说
**节保险业法的意义
第二节保险业法的历史流变
第十四章保险组织
**节保险组织的设立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变更
第三节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十五章保险监管
**节保险监管绪说
第二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机关
……
《保险法学》文章节选:
一、危险
(一)危险的概念
“无危险无保险”,危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的逻辑前提和意义之所在。因此,欲澄明保险,先须明了危险的含义及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危险具有客观性
人生表面似平静无波,实则隐藏着不可j页测的风险。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意志所左右。安康和乐,固然为人所向往,然而造化弄人,命运多舛,天不遂人愿。不论其是否为人所认知,亦不论人们对其如何提防、警惕,所谓“人算不如天算”,危险在一定时空中总会随机地发生,无法人为地排除。“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即是对危险客观性的写照。面对危险的客观性,古人只能嗟叹“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他们尚不能充分认识并通过保险来分散危险于社会,消化损失于公众。“亡羊补牢”、“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危险只能凭借个人的力量来预防或承担。
2.危险具有不确定性
从时间、空间的总体来看,危险的发生是必然的,即或迟或早,或于此地或于彼地。但就特定的时空而言,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何地发生,以何种形式发生,殊难预料,所以才有研究危险、处理危险的必要。一旦危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巨微亦难预测。因此,面对此一客观情势,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面对不确定的风险,为防患于未然,将不确定的事实确定下来,给付小额**,买个保险的机会,苟若危险发生致损,即可获得补偿;若未发生损失,则买个安定的心情,省去了提心吊胆之累。
3.危险具有可测定性
危险何时发生,何地发生,乃至发生后的损失范围及程度虽不确定,但并不意味着危险不存在相对可知性或相对可预测性,这是以保险来对抗危险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lO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保险法制发展的重要转折点。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以及其他**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我国在2002年10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我应科学出版社之邀,组织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保险法研究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我以前的研究生),对我以往编著的《保险法》、《保险法论》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吸收了*新的保险立法与实践的研究成果,使其更好地回应保险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以及适宜相应的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本书由我确定体例以及对各章的基本要求并修改定稿。具体写作分工为:徐卫东撰写**、二、三、十四章;高宇撰写第四、五、六、七、八章**节;吴真撰写第八章第二、三、四、五、六节;臧彦撰写第九章;杨延昌撰写第十章;潘红艳撰写第十一章;叶彦华撰写第十二章;金玉珍撰写第十三、十五章。
我要特别感谢科学出版社的同志,他们为本书的出版耗费心血,辛劳良多。
保险与保险法是极尽人类理性之能事而精巧设计的智慧成果,其所涉领域之广泛、细小制度之精微,非经年之功,不能深切体会其意蕴。虽谨慎成言,仔细为书,唯水平所限,缺漏之处,在所难免。肯请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