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0年08月
ISBN:9787509321065
[十位:7509321069]
页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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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用版)》新旧程度及相关说明: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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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用版)》内容提要: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用版)》: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用版)》图书目录:
**条【适用范围】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条【监护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条【��者人格利益的范围】
[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权的行为]
[非法揭露隐私的行为]
[非法侵害尸体的行为]
第四条【特定纪念物品毁损的精神损害赔偿】
[特定纪念物品]
第五条【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名誉权、名称权和荣誉权]
[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名誉权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程序性要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条【死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死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
第八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般精神损害责任承担形式的具体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
第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减免】
第十二条【法律效力的规定】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2010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2008年12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1001年1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2年5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1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1002年7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1991年5月13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9年4月12日)
精神损害索赔流程图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示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用版)》文章节选:
**条【适用范围】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1)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犯姓名权的情形主要有: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的行为,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的行为,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的行为,如冒用**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3)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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