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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出版日期:2012年09月
ISBN:9787300160351 [十位:7300160352]
页数:331      
定价:¥38.00
店铺售价:¥30.80 (为您节省:¥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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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内容提要:
《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应用型规划教材·国际贸易系列:国际贸易实务》系统地介绍了国际贸易业务的整个流程、各个阶段的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涵盖了交易的准备、签约、履约和违约处理过程,此外还介绍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方式,以及电子商务下国际贸易实务的*新发展。全书共分14章,主要包括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价格术语,商品的价格,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货款的结算和支付,报检和报关,贸易合同的磋商、签订与履行,贸易争端的预防与处理等,内容全面而完整。
本书的特点是将时效性、实用性、逻辑性和全面性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时效性方面,本书力求体现当今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新变化和趋势,如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全面阐释,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介绍,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介绍,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实务等。
本书深入浅出,实践性和操作性强,既可供国际经济与贸易及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也可供各类有志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使用。 国际贸易实务_陈文汉,尹萌,叶刘刚_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_
《国际贸易实务》图书目录:
**章 导论
第二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及其作用
第二节 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节 《2010年通则》中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第四节 《2010年通则》中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第五节 贸易术语的选用
第三章 合同的标的
**节 商品的品名和品质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
**节 海洋运输方式
第二节 集装箱运输方式
第三节 其他运输方式
第四节 运输单据
第五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范围
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第三节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第四节 我国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
第五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第六节 保险索赔
第六章 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节 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及影响因素
第二节 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
第三节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与换算
第四节 佣金与折扣
第五节 出口商品的成本核算
第六节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第七章 货款的支付
**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款
第三节 托收
第四节 信用证
第五节 银行保证函和备用信用证
第六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第七节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第八节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第八章 商品的检验
**节 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第二节 商品检验机构
第三节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第九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节 违约责任与索赔
第二节 不可抗力事件
第三节 仲裁
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节 交易磋商前的工作
第二节 交易磋商的程序
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主要进出口结汇单证
第十二章 经销、代理、寄售与展卖
**节 经销
第二节 代理
第三节 寄售
第四节 展卖
第十三章 其他贸易方式
**节 招标、投标与拍卖
第二节 期货交易
第三节 对销贸易
第四节 加工贸易与补偿贸易
第十四章 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
**节 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主要动机与发展层次
第三节 无纸贸易及其运行模式
第四节 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对进出口业务运作的影响
第五节 电子合同
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实务》文章节选:
(一)*大诚信原则
*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较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大诚信”,从而形成了保险的*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保险的*大诚信原则源于海上保险。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一般无法对保险标的进行实地查勘,对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等情况,主要是根据投保人单方面的陈述或告知来了解,然后再据此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的告知是否准确完整,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关系极大。投保人的任何欺骗或隐瞒行为,必然严重侵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保险人的权益,在海上保险中,特别要求投保人必须诚信可靠。当然,诚信应该是相互的,*大诚信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对*大诚信原则作了如下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基于*大诚信的合同,任何一方如果不遵守*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中也有对这一原则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6条)。
从理论上讲,*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保险双方在业务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这一原则主要还是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权益。具体来说,投保人想把风险转嫁出去,对要投保标的风险情况*清楚,他可以事先了解保险条款和保单内容,而后决定是否投保,因而其处于主动地位;而保险人除了调查所得的情况外一无所知,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若投保人陈述不实或有意欺骗,保险人是难以及时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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