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06年01月
ISBN:9787503659294
[十位:7503659297]
页数: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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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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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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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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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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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12:34:35]
庄**
临沂市
《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内容提要:
《外国民商法精要》是我国**法学家谢怀栻先生撰写的一本非常重要的民商法学著作。該书初版发行以来,深受读者欢迎。先生在书中精练、准确、系统、深入地阐述与讲解了大陆法系民法与商法的基本理念、精神、原则、规则、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作为受教于先生二十多年的弟子,我曾多次通读該书,并从中深受教益。我认为,該书不仅对于初学民法者**裨益,也是民法研究工作者与实务界人士的重要参考书籍。我衷心地向广大读者**本书,希望读者能够从中受益,也期望读者在阅读本书后能够对我国一代民法大师谢怀栻先生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风范与高尚的人格精神有更多的了解!
《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图书目录:
序/I
自序/I
前言/I
**编 总论
**章 民法的意义与近代民法的形成/3
一、民法的意义/3
二、近代民法的形成/4
三、近代民法的性质与其指导思想/9
第二章 从近代良法到现代民法/13
一、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13
二、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发展中的一些现象/15
三、由于民法的发展,现代民法出现了许多新的部门法/41
第三章 民商法的体系/5l
一、公法与私法/5l
二、民法与商法/57
三、英美法**的情况/6l
四、几个主要大陆法**民商法典的编制及其特点/62
五、财产法与身份法/141
六、在私法方面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148
第二编 民法
**章 物权/167
一、概说/167
二、所有权/170
三、用益物权/17l
四、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172
五、担保物权/173
第二章 债法/180
一、概况/180
二、债的发生/182
三、合同/183
四、侵权行为/186
五、不当得利/187 六、无因管理/188
七、债的关系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188
第三章 近代合同法与现代合同法/190
一、近代合同法的本质与基本原则/190
二、当代合同法的发展/208
第四章 亲属法/226
一、概说/226
二、婚姻/229
三、亲子关系/23l
四、家与亲属会/23l
五、人事诉讼/232
六、亲属间的扶养/232
第五章 继承法/233
一、概况/233
二、法定继承/235
三、遗嘱继承/237
四、遗赠、死因赠与和继承合同/238
第三编 商法
**章 总则/243
一、商法的意义/243
二、企业/247
三、商号(企业名称)/255
四、营业/257
五、营业辅助人/260
六、商业账簿/268
七、商业登记/269
第二章 公司法总论/273
一、前言/273
二、关于公司的共同规定/289
第三章 无限公司/301
一、无限公司的意义/301
二、无限公司的设立/302
三、公司的内部关系/303
四、公司的外部关系/305
五、无限公司股东的变动/306
六、无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307
第四章 股份公司/308
一、股份公司的意义与特点/308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与成立/312
三、股份/316
四、股份公司的机关/323
五、股份公司的财务/329
六、股份公司的公司债/331
七、股份公司的重整/334
第五章 有限公司/336
一、有限公司的意义和特点/336
二、有限公司的设立/338
三、股东的地位/340
四、机关/341
五、公司的财务/342
第六章 其他公司/343
一、两合公司/343
二、保证有限公司/345
三、外国公司/346
第七章 企业的结合/348
第八章 票据法/350
一、绪论/350
二、票据总论/360
三、汇票/378
四、本票/385
五、支票/386
后记/388
《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编辑推荐与评论: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建国五十多年来中国法律进程的缩影。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中国从长期闭关锁国到改革开放过程的写照。
一部《外国民商法精要》就是谢怀栻先生人生历程和治学过程的记录。
《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作者介绍:
谢怀拭(1919—2003),男,我国**法学家。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寇投降,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份判决书。1947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任**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7年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被错划为右派,1958年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1966年至1979年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1979年2月右派改正,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