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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第七版)
出版日期:2019年11月
ISBN:9787521606621 [十位:7521606620]
页数:557      
定价:¥54.00
店铺售价:¥21.60 (为您节省:¥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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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第七版)》内容提要: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9年开始对刑法一本通进行第七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该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刑法一本通(第七版)》图书目录: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章 危害****罪 **百零二条【背叛**罪】 **百零三条**款【分裂**罪】 **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款【颠覆**政权罪】 **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罪】 **百二十四条**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百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 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款【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 **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款【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 **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百八十条第二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款【职务侵占罪】 **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贪污罪】 **百八十四条**款【非**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受贿罪】 **百八十五条**款【挪用资金罪】 **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挪用公款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逃汇罪】 **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款【票据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款【盗窃罪】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款【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附件一 附件二
《刑法一本通(第七版)》文章节选: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司法解释及文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3号) 第1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2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4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5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6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7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案例指引〕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8号) 裁判摘要: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一本通(第七版)》编辑推荐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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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第七版)》作者介绍:
法规应用研究**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