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0年07月
ISBN:9787300124148
[十位:7300124143]
页数:601
定价:¥58.00
店铺售价:¥8.70
(为您节省:¥49.30)
店铺库存:100
本
正在处理购买信息,请稍候……
我要买:
本
* 如何购买
联系店主:
18941142515
-
100分
满分
确认收货后30天未评价,系统默认好评!
[2020-03-18 21:28:10]
马*
郑州市
-
100分
满分
确认收货后30天未评价,系统默认好评!
[2020-03-18 20:35:17]
曾**
永州市
-
100分
满分
确认收货后30天未评价,系统默认好评!
[2020-03-18 20:10:28]
刘**
衡阳市
-
100分
满分
确认收货后30天未评价,系统默认好评!
[2020-03-18 12:09:44]
邹**
淄博市
-
100分
满分
确认收货后30天未评价,系统默认好评!
[2020-03-13 17:48:18]
王**
泰安市
《民法(第五版)》内容提要:
《民法》一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它是根据**教育部审定的《民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的。我们编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遵循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努力反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反映民事立法和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思想和观点,注重阐明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本科民法学教学的需要。
本书共六编三十三章,**编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论,第四编债权分论,第五编人身权,第六编民事责任。
《民法(第五版)》图书目录: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章 合伙
第六章 法人
**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七章 民事权利
**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八章 物
**节 物
……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四编 债权分论
第五编 人身权
第六编 继承权
第七编 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民法(第五版)》文章节选: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ius gentium)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但在优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近代在一些大陆法系的立法中所使用的民法一词,是由市民法转译而来的。民法一词,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civil law,德语为Bii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为Burgerlyk Regt。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t Civil”,并用汉字**次定名为“民法”。我国清朝末年,清朝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法律所采用。因此,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作为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基本规则。商品交换的实现,必然要求交换者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商品关系的本质要求也必然要表现为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权、债和合同这三位一体的制度。从历史上看,反映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需要的民法(如罗马私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等)尽管在体系和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都以调整商品关系的三大制度为基本内容。因而就其本质特征和主导方面来说,都是不同特定历史时期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反映。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民法在西方社会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文化并不发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很长时期内采取了一种与生产力发展极不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模式,表现在法律调整上,主要依赖于指令性计划文件和直接管理经济活动的各项经济行政法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民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被大大削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和发展,从而促使我国民事立法大大加强,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应运而生,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不仅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确立,而且使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显示全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