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07年01月
ISBN:9787100049498
[十位:7100049490]
页数: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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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信阳市
《行政法(第3卷)/公法名著译丛(公法名著译丛)》内容提要:
此书为《行政法》教科书的第三卷,也是全书的**所在。主要研究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法。作者奥托·巴霍夫博士是在明斯特大学长期执教的法学教授。沃尔夫为图宾根大学的法学教授。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现为汉堡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该书是有关德国行政法的典范之作,也是一套经典教材,共三卷。书中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全面系统的考察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行政法(第3卷)/公法名著译丛(公法名著译丛)》图书目录:
第五版前言
缩略语表
第九编 行政组织法概论
**章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
第八十节 行政组织法的对象和概念
第八十一节 有关行政组织的宪法规定
……
《行政法(第3卷)/公法名著译丛(公法名著译丛)》文章节选:
书摘
第五版前言
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全面系统地考察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是本三卷本教材一如既往的目标。本书立足于教学研究,着眼于行政、司法和律师的实践。本书由高家伟博士译成中文,由安东尼奥·弗朗西斯科·德·苏萨(Antonio Francisco de Sousa)译成葡萄牙文。高家伟博士翻译完成的前两卷已经由中国商务印书馆于2002年8月出版。
本教材**卷研究公共行政、行政法和行政学的基础,第二卷研究行政活动、行政程序、公法赔偿和公产。本卷研究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法,根据截止到2003年的资料做了全新修订。其中,做了许多调整的行政组织法部分尽可能遵循汉斯·尤里乌斯·沃尔夫奠定的系统思路。在完善内容的同时,编码也做了调整。作为结束卷,本书是沃尔夫、巴霍夫、施托贝尔三人合作新观念之后的首版,结构和部分内容都与奥托·巴霍夫主持的版本不同。读者有可能混淆前版第二卷和第三卷的个别章节,例如人事法(Personalrecht)或者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部分,已经冲破了行政法一般研究的框架,为此,该部分做了特殊处理。另外,对近年来的发展也予以特别重视,如行政合作法和行政私有化法。对材料的重新组织也与作者的变化有关,这一点在第二卷已经有所体现。
我的同事温弗里德·克鲁特(Winfried Kluth)博士(马丁路德大学教授)负责本书的大部分修订工作,马丁·米勒(Martin Muller)博士(Braunschweie/Wolfenbuttel学院教授)负责设施法部分的当代化修订工作。多人分担修订工作的必要性在于保障学术研究的连续性和著作的学术水平,推动行政法的精密化。两位作者热心合作,承担了繁重的编写任务。这里要表示衷心的感谢。
作者要诚挚地感谢学术助手们。没有他们不遗余力、不畏劳苦的付出,本书不可能如期出版。这里要首先感谢我在汉堡大学的教席秘书安格里卡·奥姆(Anglika Ohm)女士,她将修订手稿打印成出版稿本。通过第二次**考试的候补文职人员比尔特·斯泰勒(Birte Stelle)女士在汉堡承担了繁重耗时的文稿编辑工作,完成了只有她才能够胜任的整体协调任务。前学术合作者格里特·布劳泽·永(Gerdt Brauser-Jung)女士和迈里克·郎格(Merik Lange)博士撰写了第九十节“授权”(Bleihung)和第九十A节“行政协助与行政优益义务”的初稿,这里要表示特别的谢意。前学术助手丹尼尔·弗兰克(Daniel Frank)博士对第九十一节“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学术助手斯文·艾森门格(Sven Eisenmenger)对本书的当代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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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3卷)/公法名著译丛(公法名著译丛)》编辑推荐与评论:
此书为《行政法》教科书的第三卷,也是全书的**所在。主要研究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法。作者奥托·巴霍夫博士是在明斯特大学长期执教的法学教授。沃尔夫为图宾根大学的法学教授。罗尔夫?施托贝尔教授现为汉堡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该书是有关德国行政法的典范之作,也是一套经典教材,共三卷。书中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全面系统的考察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序
第五版前言
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全面系统地考察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是本三卷本教材一如既往的目标。本书立足于教学研究,着眼于行政、司法和律师的实践。本书由高家伟博士译成中文,由安东尼奥·弗朗西斯科·德·苏萨(Antonio Francisco de Sousa)译成葡萄牙文。高家伟博士翻译完成的前两卷已经由中国商务印书馆于2002年8月出版。
本教材**卷研究公共行政、行政法和行政学的基础,第二卷研究行政活动、行政程序、公法赔偿和公产。本卷研究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监督法,根据截止到2003年的资料做了全新修订。其中,做了许多调整的行政组织法部分尽可能遵循汉斯·尤里乌斯·沃尔夫奠定的系统思路。在完善内容的同时,编码也做了调整。作为结束卷,本书是沃尔夫、巴霍夫、施托贝尔三人合作新观念之后的首版,结构和部分内容都与奥托·巴霍夫主持的版本不同。读者有可能混淆前版第二卷和第三卷的个别章节,例如人事法(Personalrecht)或者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部分,已经冲破了行政法一般研究的框架,为此,该部分做了特殊处理。另外,对近年来的发展也予以特别重视,如行政合作法和行政私有化法。对材料的重新组织也与作者的变化有关,这一点在第二卷已经有所体现。
我的同事温弗里德·克鲁特(Winfried Kluth)博士(马丁路德大学教授)负责本书的大部分修订工作,马丁·米勒(Martin Muller)博士(Braunschweie/Wolfenbuttel学院教授)负责设施法部分的当代化修订工作。多人分担修订工作的必要性在于保障学术研究的连续性和著作的学术水平,推动行��法的精密化。两位作者热心合作,承担了繁重的编写任务。这里要表示衷心的感谢。
作者要诚挚地感谢学术助手们。没有他们不遗余力、不畏劳苦的付出,本书不可能如期出版。这里要首先感谢我在汉堡大学的教席秘书安格里卡·奥姆(Anglika Ohm)女士,她将修订手稿打印成出版稿本。通过第二次**考试的候补文职人员比尔特·斯泰勒(Birte Stelle)女士在汉堡承担了繁重耗时的文稿编辑工作,完成了只有她才能够胜任的整体协调任务。前学术合作者格里特·布劳泽·永(Gerdt Brauser-Jung)女士和迈里克·郎格(Merik Lange)博士撰写了第九十节“授权”(Bleihung)和第九十A节“行政协助与行政优益义务”的初稿,这里要表示特别的谢意。前学术助手丹尼尔·弗兰克(Daniel Frank)博士对第九十一节“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学术助手斯文·艾森门格(Sven Eisenmenger)对本书的当代化修订工作都做出了同样重要的贡献。
我在哈勒(Halle)马丁路德大学的学术助手兼编外讲师托斯腾·弗兰茨(Thosten Franz)博士参与了第九十六节,奥拉弗·耶什(Olaf Jensch)参与了第九十九节和**百节的初稿草拟。学术合作者、通过第二次**考试候补文职人员弗丁那德·格尔茨(Ferdinand Goltz)和亚娜·鲁克尔特(Jaba Nuckelt)硕士资助了初稿的撰写。学术合作者弗丁那德·格尔茨、卡斯腾·库亚特(KarstenKujath)、马库斯·莱茵哈德(Markus Reinhard)和弗兰克·里格(Frank
Rieger)参加了索引的编写和校对。卡塔里丽娜·伯恩(Katharina Bom)和苏珊娜·木赫(Susanna Much)协助整理文献。他们与秘书海尔卡·苏斯(Helga Suss)一起编写和校对目录。这里要对他们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罗尔夫·施托贝尔
2003年11月于汉堡
后记
本卷是原著的重头戏。沃尔夫教授与巴霍夫教授以行政组织法见长,而施托贝尔教授以经济行政法、地方自治法见长,都有专著出版。三位作者将本书作为“接力棒”,50年来不断修订。本卷是2004年第5版,由施托贝尔教授主持修订,有两位合作者参加。其中,克鲁特(Kluth)博士负责第80节至第87节、第舛节至第103节,米勒(MUller)博士负责第89节和第89A节,施托贝尔教授负责其他部分,并且负责*后审订。
“信达雅”是公认的翻译基本原则,但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或影响,有关原著与译著之间关系的处理,至少有转换说、合作说、改造说等模式。转换说偏重于语言的对接式转变,译著的篇章结构、语法句式、文体风格等都力图与原著保持一致,至于思想内容,则留出给读者自主揣摩的空间。合作说偏重于思想内容,将翻译过程视为与原著者进行思想交流的过程,偏重于原著思想内容的再现,并不拘泥于特定的语言或者文体,译著完全尊原著,但更偏重译著读者的需要,正所谓“信”为本,“达”为用,“雅”为标。改造说则主张再造和提升原著,认为忠于原著的思想内容并不妨碍取舍和改造,恰恰相反,改正原著中的内容与形式缺失,如遗漏、失范、邋遢、重复、玄虚、深涩、隐晦、庞杂、过时等,才真正有助于体现并且提升原著的思想内容。笔者赞成改造说,认为译者不是原著者的恭顺奴隶,而是中国读者的忠实仆从,因此“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才是翻译的*高境界。至于客观上是否真的达到了这一点,读者自有公论。
为了尽早完成翻译,一年多来几乎隐姓埋名,将来若干年内还要如此。这里首先要向关心我而没有得到及时回应的恩师、领导、同事、学友表示歉意,谅解之情,感激不尽。包万超博士、陈小文博士、刘禹先生倾力帮助,眼光长远,心知肚明。余娟、王巍、张前峰、靳超、魏明月担任学术秘书,不遗余力。父母妻子亲人承担家务,不谢恩情。篇幅不允许在这里一一点名说到,只可说:过客人,忘机友,知己伴,刎颈交,清泾浊渭,去马来牛,来日方长。
自大道既隐,小道盛行,皋陶制法,周公作礼,中国法制走向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发展道路;自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外儒内法、内圣外王”逐渐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特征,法术势协调并重的中国法制“根性”由此尘埃落定;此后,秦皇汉武,唐宗宋祖,天骄风流,所幸“根性”未改。笔者在翻译“入定”时发现,德国法之所以发达,无非是法术势并重而已,公法领域尤其如此。法不足,术势有余者,必然落于粗俗、狡诈,沉沦于**的个人主义、机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法有余,术势不足者,必然失之于天真、迂腐,败之于虚妄的理想主义、简单的本本主义和机械主义。法术势并重协调,应当是中国法学追求的理想状态。共和百年,中国法制“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但沉寂的“慧根”从来就没有死亡,只是暂时掩埋在“儒释道”多元和谐的丰厚文化土壤里“冬眠”罢了。笔者坚信:中国法只能是中国法,中国法只能通过中国的话语并且在中国文化的语境里得到真正的表达,西方法学的话语不可能恰如其分地解释中国法,西方法学的话语霸权在中国不可能长久。因此,中国现代法制在传统“慧根”的基础上长成参天大树,善果压枝,只是时间问题。
*后捧出心爱的般若波罗密多心经:
观自在菩萨行深般若波罗密多时照见五蕴皆空度一切苦厄舍利子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识亦复如是舍利子是诸法空相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是故空中无色无受想行识无眼耳鼻舌身意无色声香味触法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无无明亦无无明尽乃至无老死亦无老死尽无苦集灭道无智亦无得以无所得故菩提萨蝰依般若波罗密多故心无挂碍无挂碍故无有恐怖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粲三世诸佛依般若波罗密多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故知般若波罗密多是大神咒是大明咒是无上咒是无等等咒能除一切苦厄真实不虚故说般若波罗密多咒即说咒曰揭谛揭谛波罗揭谛波罗僧揭谛菩提萨婆诃。
高家伟
乙酉年长夏于北京昌平纹心阁
丙戌年长夏于海南三亚鬼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