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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小小书坊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969862975    地址:北京 北京市 海淀区 学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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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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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介绍
主营绝版稀缺类图书。库存不断更新,敬请收藏本店。所有书籍默认正版,有特殊情况会提前联系说明,尽可放心选购。本店默认普通快递(快递不到的,平邮)提交订单系统提示邮费(精装,厚重,成套图书按实际收取)。标明十成新的都是库存新书,未标明的是二手书8成新左右。因人手有限,还有大量的书暂未上传,如未找到所需图书,可联系本店订购。咨询加微信15969862975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希望得到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谢谢您再次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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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杨大文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婚姻家庭法(第四版)
出版日期:2008年11月
ISBN:9787300099187 [十位:7300099181]
页数:320      
定价:¥35.00
店铺售价:¥15.70 (为您节省:¥19.30
店铺库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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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四版)》内容提要:
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婚姻家庭法学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
本教材的编写宗旨和特点:一是遵循教材编写规范,力求反映教学运行规律,比较完整准确地展示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知识要点。二是围绕现行法律渊源层面的规范体系,着重对具体制度进行理论和应用的阐述。三是切入正在进行的婚姻法修改与完善的热点,贴近立法的共识性取向,通过引介学者的立法建议,赋予教材一定的新意。四是总结编写者和学界同仁的教学与研究经验,在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无效婚姻、配偶身份权、扶养、离婚等问题上补入了一些新的内容和知识,并希望借此能引出更深入的研究成果。
《婚姻家庭法(第四版)》图书目录:
**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节 结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节 婚姻效力概说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节 离婚制度概说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第九章 收养
第十章 扶养
第十一章 监护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陆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参考书目
《婚姻家庭法(第四版)》文章节选: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资产****婚姻家庭法
同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相比较,资产****的婚姻家庭法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有了重大变化。资产**的法律不再是诸法合体的,在法律体系中形成了若干各有其调整范围的法律部门。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的亲属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传统法学中的一般解释,亲属法和其他民事法律都具有私法的性质。亲属法是规定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中,调整人身关系的被称为纯粹亲属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被称为亲属财产法。在法律上设有家制的**里,家长、家属关系也由亲属法加以调整。亲属法的含义虽较婚姻家庭法为广,但实际上是以婚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两者名异而实同,一般可以作为同义语使用。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和属于大陆法系的**,一般均将亲属法编人民法典,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由于亲属法在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又有法国式编制法(罗马式)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区别。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
(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在资本主义**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部民法典依照罗马法的体例,在**编人法中将民事主体和亲属关系方面的问题规定在一起。有关婚姻、家庭的具体规定主要集中在该编的第五章至第十章,其内容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以及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解除等。在第三编中,对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问的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他编、章也有若干涉及亲属关系的规定。《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以法律的形式宣告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在世界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对其他**的亲属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应当指出,这部法典总的说来是以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资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但是,在贯彻上述诸原则时,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昔日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的。
关于婚姻的成立,该法对结婚合意、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禁止重婚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对确立资产**的婚姻自由原则是有进步意义的。但该法同时又规定,子女未达到一定年龄(男25岁,女21岁)时非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亲同意即可。即使当事人已达上述年龄,也要通过法定方式征得父母等尊亲属的同意。否则,只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始得举行婚姻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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