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购物车   | 店铺购物车  
店铺平均得分:99.59 分,再接再厉!!!【查看全部评价】
评分 40分 50分 60分 70分 80分 90分 100分
数量 3 2 1 4 8 45 2480
本店铺共有 3 笔投诉记录,投诉率 0% ,低于平均投诉率 1% 【查看详细】
投诉类型
数量
比例
商品问题
1
33%
发货问题
2
67%
已解决
3
100%
店主称呼:超越梦想书店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8179217950    地址:江西省 九江市 共青城市 共青城市大学城(微信号18179217950)(全国多仓库发货)
促销广告:本店正常都是实际库存,请直接下单。每天16点左右发货。
图书分类
店铺公告
本店主仓是江西九江共青城发货,购买多种书时会也可能分到其他仓多物流发货,主仓发极兔,韵达快递,不指定快递。由于旧书库存软件更新可能不及时导致库存不准确出现缺货情况时,我们会在线通知你退款处理(超48小时未发货,请申请退款),为保证您的利益,下单后请及时关注平台上的“在线交谈”信息或务必加QQ:895814297或电话微信18179217950联系确定发货事宜。非常感谢!
店铺介绍
本书店位于江西省国家赣江新区共青城市高校园区,有数百万册各类新旧教材、教辅,欢迎学生、老师及同行团购!同时大量经营注会、司考、证券、银行从业、公务员、教师资格、会计从业、考研、自考等各类考试用书。本店所有书籍质量上乘、价格实惠,大家可以放心购买。在这里您可以购买到您想要的一切关于学习的资料,若在此没有找到您所需资料,请给店主留言或电联:18179217950(微信),QQ:895814297,定会给您满意的答复。
交易帮助
第一步:选择图书放入购物车。
第二步:结算、填写收货地址。
第三步:担保付款或银行汇款。
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李仁玉 陈敦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民法学(第二版)
出版日期:2008年02月
ISBN:9787301133958 [十位:7301133952]
页数:485      
定价:¥43.00
店铺售价:¥17.20 (为您节省:¥25.80
店铺库存:1
注:您当前是在入驻店铺购买,非有路网直接销售。
正在处理购买信息,请稍候……
我要买: * 如何购买
** 关于库存、售价、配送费等具体信息建议直接联系店主咨询。
联系店主: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8179217950
本店已缴纳保证金,请放心购买!【如何赔付?】
店主推荐图书:
买家对店铺的满意度评价:查看更多>>
评分
评价内容
评论人
订单图书
《民法学(第二版)》内容提要:
本教材共分五个教学单元和学习单元,**单元为民法总论,此单元按照学科体例又分为四个分单元,分别为**分单元民法绪论、第二分单元民事权利主体、第三分单元民事权利客体、第四分单元民事权利变动。为了教学的需要和学生学习的逻辑顺序,我们将人身权制度纳入民事权利主体的内容之中。第二单元为物权,包括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第三单元为债权,此单元按照学科体例又分为四个分单元,分别为**分单元债权总论、第二分单元合同总论、第三分单元合同分论、第四分单元法定之债。为了教学的需要,我们将侵权责任制度纳入法定之债的内容之中。第四单元为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绪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第五单元为亲属权,包括婚姻、收养、继承。
《民法学(第二版)》图书目录:
**单元 民法总论
**分单元 民法绪论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二分单元 民事权利主体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练习试题
第三分单元 民事权利客体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四分单元 民事权利变动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二单元 物权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练习试题
第三单元 债权
**分单元 债权总论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二分单元 合同总论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三分单元 合同分论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四分单元 法定之债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四单元 知识产权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五单元 亲属权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附参考答案
《民法学(第二版)》文章节选:
第二分单元 民事权利主体
一、**问题解读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例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条规定是否意味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本例涉及对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问题。对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大致有三种立法例:一是采概括主义,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二是在某些事项上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如《法国民法典》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三是采胎儿利益保护主义。即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应当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民法釆第三种立法例。如果认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则胎儿享有继承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而非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
《民法学(第二版)》编辑推荐与评论:
本书的特色是以案例来说法,寓教学于题目。本书以教学单元为基本单元,将每一单元的**问题逐一排列,并辅以例解;又在每一单元后附同步训练试题,使学生在掌握基本法学知识后又进一步得到强化训练,提高理论研究及实际分析的能力。
《民法学(第二版)》作者介绍:
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律师与公证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民商法研究地副会长,中国民法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