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0年06月
ISBN:9787509522233
[十位:7509522234]
页数: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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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显著,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上述规定对扩大证券市场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图书目录:
**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第四章 公司融资
**节 公司融资概述
第二节 公司融资成本
第三节 资本结构理论
第四节 公司融资方式选择
第五章 **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核准程序
**节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第二节 **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核准
第六章 **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节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原则、内容和目标
第二节 **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第三节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第四节 **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
第五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
第七章 **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节 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三节 股票发行公告及发行过程中的有关公告
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核准程序
第三节 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节 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第二节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三节 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五节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六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第七节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第八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九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
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节 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四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五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六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
第七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第八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后记
《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文章节选:
**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除了资本金要求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还须满足《保荐办法》的规定。《保荐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创业板的推出,该《保荐办法》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修改,并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保荐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保荐办法》的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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