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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陈绍川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7718307669    地址:北京 北京市 大兴区 黄村镇芦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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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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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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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段波 贾冬艳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
出版日期:2011年01月
ISBN:9787509324158 [十位:7509324157]
页数:351      
定价:¥45.00
店铺售价:¥18.00 (为您节省:¥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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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内容提要:
司法考试虽然因其低通过率而有“中国第+考”的“美称”,但也是有一定的复习规律可循的,其中一个*大的特点就是“重者恒重”。如何遵照“二八定律”、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司考复习的效率、用20%的时间掌握80%的**内容,是每个考生都梦寐以求的事情。根据考生的这一需求,本书对2005—2010年近六年的司考试题进行了梳理,从中提炼出占据分值比例*大的若干个专题进行系统解析,并对这些专题中*容易出错的疑难点以问答的形式给予分析,力求用*精简的内容涵盖*多的试题分值,帮助读者用*少的时间取得*大的收获。从这个角度讲,本书是一本
《2011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图书目录:
新专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民法
专题一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专题二 民事法律关系
专题三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专题四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类型与效力
专题五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专题六 诉讼时效
专题七 物权变动
专题八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题九 共有
专题十 抵押登记
专题十一 质权
专题十二 担保物权的竞合
专题十三 留置权
专题十四 债权人撤销权
专题十五 保证
专题十六 债权让与
专题十七 抵销
专题十八 合同责任
专题十九 买卖合同所有权移转与风险负担、孳息归属
专题二十 房屋买卖合同
专题二十一 赠与合同
专题二十二 租赁合同
专题二十三 房屋租赁合同
……
商法
刑法总则
刑法分则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宪法
经济法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2011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文章节选: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结果,而一项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一个主项和一个谓项结合构成的。其中主项表述了某种法律上必须具备的事实,即法律要件。而谓项则表述了法律上将要产生的后果,即法律效果。因此,法律事实是构成法律要件的内容,一旦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具备,相应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便发生。例如,一项关于通过买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范,该规范的法律要件包含以下若干法律事实:须有房屋存在;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以上法律要件中的法律事实若被当事人充分运用,那么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便发生。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
法律事实的种类繁多,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房屋震塌将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
2.行为。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
《2011司法考试必考疑难专题精解》作者介绍:
段波 北京万国学校新生代明师,授课**突出,条理清楚、风趣幽默,签约当年即跻身于万国核心教师行列,七年司法考试辅导经历让他对考生需求了如指掌。在司法考试辅导领域的代表作有:《**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图表式专题详解》、《**司法考试全真模考冲关3+2》、《**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题经典模式八十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