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4年02月
ISBN:9787504483843
[十位:7504483842]
页数:218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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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讲义.真题.预测三合一》内容提要: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讲义、真题、预测三合一(2014版)》是在分析*新版考试大纲、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的基础上组织一线名校名师进行编写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讲义、真题、预测三合一(2014版)》包括考前复习指导,帮助考生把握**。 全书涵盖了考试大纲列出的全部内容,知识全面且**突出。并收录2012年*新考试真题,配有专家精准解析。“海量”预测试题,帮助考生巩固所学知识。同时本书赠送好学教育680元的课程通关卡,帮助考生成功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
2014-证券交易-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讲义.真题.预测三合一-赠680元好学教育财会考试快速通关课程卡_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研究** 编_中国商业出版社_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讲义.真题.预测三合一》图书目录:
**篇知识精讲及命题预测
**章证券交易概述
大纲考点
本章考点内容精析
**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本章经典真题回顾
本章预测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
大纲考点
本章考点内容精析
**节证券交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证券账户和证券托管
第三节委托买卖
第四节竞价与成交
第五节交易结算
本章经典真题回顾
本章预测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大纲考点
本章考点内容精析
**节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第二节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本章经典真题回顾
本章预测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章证券经纪业务
大 纲 考 点
本章考点内容精析
**节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第三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
第四节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五节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本章经典真题回顾
本章预测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五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大 纲 考 点
本章考点内容精析
**节股票网上发行
第二节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三节基金、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操作
第四节代办股份转让
第五节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本章经典真题回顾
本章预测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
大 纲 考 点
本章考点内容精析
**节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第二节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第四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本章经典真题回顾
本章预测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
大 纲 考 点
本章考点内容精析
**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第二节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节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第六节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本章经典真题回顾
本章预测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八章融资融券业务
大 纲 考 点
本章考点内容精析
**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第四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转融通业务
本章经典真题回顾
本章预测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
大 纲 考 点
本章考点内容精析
**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二节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三节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本章经典真题回顾
本章预测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十章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
大 纲 考 点
本章考点内容精析
**节证券登记
第二节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第三节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四节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
第五节结算风险及防范
本章经典真题回顾
本章预测试题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二篇历年真题及名师详解
2013年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试题精选
参考答案及解析
附录
《证券交易》重要公式汇总
2014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试大纲
目的与要求
主要内容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讲义.真题.预测三合一》文章节选:
**节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特征 (★★★★★)
证券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交易的特征表现在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三个方面,三者是相互联系的。
(二)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三)证券交易的原则 (★★★★★)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反映证券交易宗旨的一般法则。为了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三个原则。
1.公开原则: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国际上,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后,它就一直为许多**的证券交易活动所借鉴。
2.公平原则: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
3.公正原则: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种类 (★★★)
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1.股票交易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表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股东可据此以获取股息和红利。
股票交易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进行上市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柜台交易。
2.债券交易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
3.基金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从基金的基本类型看,基金交易一般可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①权证交易。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②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
③金融期权交易。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合约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在约定日期内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④可转换债券交易。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一方面,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是一种债券,债券持有者拥有债权,持有期间可以获得利息,如果持有债券至期满还可以收回本金;另一方面,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也可在规定的转换期间内选择有利时机,要求发行公司按规定的价格和比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此外,持有者还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将其抛售来实现收益。
【提示】权证交易、可转换证券交易需**记忆,在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1.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资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付出证券并得到资金。其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既有类似的地方又存在差异,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异同
相同点不同点
远期交易
期货交易两者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且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
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多数在场内市场进行;且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3.回购交易。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在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债券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属于货币市场。
4.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也称为融资融券交易。我国过去是禁止信用交易的。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因此,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展。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2011年10月,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融资融券业务转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
(三)证券投资者 (★★★)
证券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大类。其中,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二是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证券买卖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是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
1.我国《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②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③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④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⑤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⑥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经营以上第①项至第③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经营以上第④项至第⑦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以上第④项至第⑦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五)证券交易场所 (★★★★★)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其作用在于:①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②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③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④提供**、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①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②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③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④组织、监督证券交易;⑤对会员进行监管;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⑦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⑧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⑨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有:①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②新闻出版业;③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④为他人提供担保;⑤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均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下可设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其他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近几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目前,其主要参与者有: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2002年6月,商业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开始运作,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柜台交易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扩展。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的职能有:①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②证券的存管和过户;③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④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及相关管理;⑤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⑥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⑦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三、证券交易机制 (★★★)
(一)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定期交易的特点有:①批量指令可提供价格的稳定性;②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连续交易的特点有:①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②交易过程中可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指令驱动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在竞价市场中,证券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上的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的。指令驱动的特点有:①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②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报价驱动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报价驱动的特点有:①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②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三)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①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两个方面的要求。
②稳定性,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稳定性好的市场,其价格波动性比较小。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③有效性,包含证券市场的**率和低成本两个要求。
【提示】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的特点需**记忆,考试频率高。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会员制度
对于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是通过交易所会员来代理买卖证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即通过接纳证券公司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普通会员是境内证券公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成为特别会员。
(一)会员资格 (★★★★★)
一般来说,证交所是从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有:
①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②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③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④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
1.会员的权利
①参加会员大会;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④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⑤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⑥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2.会员的义务
①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②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③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交所无此规定);④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⑤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⑥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提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为重要知识点,对比记忆。
(三)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会员的,首先要将一系列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如申请书、设立的批准文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及主要业务规章制度等。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四)日常管理 (★★★)
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五)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行为。
证券交易所在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采取的措施有:①口头警示;②书面警示;③要求整改;④约见谈话;⑤专项调查;⑥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⑦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监管,按照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2.纪律处分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可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有:①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③暂停或者限制交易;④取消交易权限;⑤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受到上述后三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对会员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可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有:①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别会员的管理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①依法设立且满1年;②承认证交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③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④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①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②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③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有: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②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③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④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缴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特别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和规则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如警告、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取消会籍等。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以享有的权利有:①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②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③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④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⑤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
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转给他人。
交易席位可以转让,但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制度:①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②会员转让席位后,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③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若要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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