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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有问题QQ咨询 鸿伟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8873880909    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 岳麓区 麓山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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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黎建飞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社会保障法(第三版)
出版日期:2008年08月
ISBN:9787300096179 [十位:7300096174]
页数:366      
定价:¥38.00
店铺售价:¥15.20 (为您节省:¥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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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第三版)》内容提要:
本书是中国人民大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社会保障法作为一部在社会生活中极其重要的法律,与全体社会成员密切相关。学习和掌握社会保障法,不仅在理论上十分必要,而且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教材在考虑教材建设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注重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对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教材在回顾历史沿革后,**讨论该问题的现实状况;立足于我国从新民主主义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历程,同时更主要论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变化、发展和目标。作者对于不同类型的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以及在对于社会保障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的阐述中,都试图以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现实服务作为出发点和目的地。本教材主要适用对象为各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双学士、夜大、函授生以及自学考试的本科生、研究生。
《社会保障法(第三版)》图书目录:
**章 概论
**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和原则
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第五节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改革
第二章 社会保险法
**节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法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功能和原则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的分类和内容
第四节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
第三章 养老保险
**节 养老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节 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养老保险的立法与改革
第四节 养老保险基金的募集
第五节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节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第七节 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章 失业保险
**节 失业保险概述
第二节 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节 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第四节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
第五节 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
第五章 工伤保险
**节 工伤保险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原则
第四节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节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募集与监督管理
第七节 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疾病保险
**节 疾病保险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疾病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节 疾病保险待遇
第四节 疾病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节 疾病保险的管理
第七章 生育保险
**节 生育保险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节 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节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章 社会救济法
**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救灾救济
第三节 扶贫救济
第九章 社会优抚法
**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 社会优待
第三节 伤残抚恤
第四节 死亡抚恤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十章 社会福利法
**节 社会福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共福利
第三节 职业福利
第四节 社会福利事业
第五节 社区服务
第十一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节 农村养老方式的历史与变革
第二节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第三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第四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原则
第五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管理
第十二章 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
**节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节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节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节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节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六节 社会保障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
参考书目
《社会保障法(第三版)》文章节选:
**章 概论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二、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一)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广泛的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主要的特征,这一特征表现为社会保障法的权利与义务广泛地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在权利方面,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人是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并且随着一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社会保障待遇和项目也逐步扩展。从公民的出生至死亡、从特定的劳动者到不分身份的任何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在国际上,一些**彼此之间还订有社会保障待遇互惠协议,用于保护各种旅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平等享受旅居国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待遇。在义务方面,社会保障的义务也由全社会承担。**通过立法,在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上实行强制措施,要求社会中的不同主体都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共担风险,共同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在一些特定的保障项目中,还根据实际情况或突发事件向全体社会成员、国际社会的组织和个人筹集经费,用于救济救灾等。
(二)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
在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中,对于涉及社会成员基本保障权益的项目,社会保障法规定了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及有关各方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务,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实施范围、资金筹集、待遇标准、计算方式等,有关各方无论其意愿如何,均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遵照执行。例如,社会保险中的各项保险义务都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不可选择的。其中的一些项目还是部分当事人只尽义务,另一部分当事人只享受权利的,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于这些强制性规范,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行,按期、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于一些临时性、突发性事件中的社会保障方式,除基本制度建立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采用非强制性的、自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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