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2年07月
ISBN:9787509619209
[十位:7509619203]
页数: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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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文物工作实用手册》内容提要:
《新编文物工作实用手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等。 新编文物工作实用手册_北京市文物局_经济管理出版社_
《新编文物工作实用手册》图书目录:
**部分 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6.长城保护条例
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10.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1.古建消防管理规则
1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13.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1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1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6.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7.博物馆管理办法
18.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19.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21.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2.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23.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24.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25.北京市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
26.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27.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文件
一、综合
1.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4.****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审计验证试行办法
5.****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6.关于申请和使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
8.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9.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0.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11.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12.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13.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14.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15.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16.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17.**文物局**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18.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
19.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
20.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
21.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
22.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23.北京市《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4.北京市文物认定争议裁定暂行管理办法
二、地上文物
1.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2.关于在当前开发区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5.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6.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7.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
第三部分 其他
附录
《新编文物工作实用手册》文章节选: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