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2年08月
ISBN:9787564213824
[十位:7564213825]
页数: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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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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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内容提要:
《婚姻家庭法学》以婚姻法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以及中外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及保障措施、适用范围、结婚制度及其效力、离婚制度及其效力、亲属家庭关系、收养制度以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知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吸收了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新学术成果,并注重对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讲解和分析。既重视传统学科理论,又能联系立法、司法实践,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具有启发性。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适合法学专业婚姻家庭法学教学使用,同时可供参加自学考试及统一司法考试学习使用。 婚姻家庭法学_杨韾德 主编_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_
《婚姻家庭法学》图书目录:
前言
绪论
**节 婚姻家庭的基本原理及婚姻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与家庭
二、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节 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一、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四、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五、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立法
【复习思考题】
**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二、婚姻家庭制度类型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功能
一、婚姻法的概念
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三、婚姻法的特征
四、婚姻法的功能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定位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
二、作为民法有机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
三、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
第四节 国外婚姻法的历史发展现状
一、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二、近现代资产****婚姻家庭法
三、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保障措施
**节 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定义及特征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
二、一夫一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第三节 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实行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三、应明确的问题
第六节 夫妻、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婚姻法的适用范围
**节 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一、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二、婚姻法的空间效力
三、婚姻法的对人效力
第二节 民族婚姻
一、民族婚姻的概念
二、民族婚姻的特点
三、《婚姻法》对民族婚姻变通规定的基本情况
四、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第三节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的婚姻与收养
一、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的婚姻与收养的法律适用
二、华侨在内地的婚姻与收养
三、港澳同胞在内地的婚姻与收养
四、台湾同胞在内地的婚姻与收养
第四节 涉外婚姻与收养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特征
二、涉外结婚
三、涉外离婚
四、涉外收养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结婚
第五章 婚姻效力
第六章 离婚
第七章 离婚效力
第八章 亲属
第九章 家庭关系
第十章 收养
第十一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婚姻家庭法学》文章节选:
(一)关于“前婚姻社会”
人类社会已经有几百万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里,绝大多数时期没有明确的婚姻观念、婚姻关系和相关规范,属于“前婚姻社会”。
*初的人类,生存环境十分恶劣,劳动非常简单,生活极其艰难,繁衍相当缓慢。根据人类学家的估计,在大约100万年之前,全球的人口不过一两万人;到大约10万年前,也只有20万~30万人。我国古代文献记载这一时期的人们只是“茹草饮水,采树木之实”;与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的说法大同小异,认为他们“栖息于极有限的地带,靠果实维持生活”。后来人们学会了使用火,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也仍然没有摆脱极原始的状态。这个时期,人们组成一种原始群体,目的仅仅在于形成较强大的力量以抵御外来的侵袭。中国古书记载:“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利之出于群也”;恩格斯说是“以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人自卫能力的不足”。这种原始人群的规模,据说较大的在50~100人之间,较小的是20~30人。在这种原始人群中,并没有后来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禁例,中国古人称为“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
关于这种两性关系的“杂乱”形态,应当注意两点:
**,有的著作将它称为“杂婚”或者是“乱婚”,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这个时期完全没有什么婚姻形态可言,不能使用“婚姻”这个概念。任何婚姻形态,总是和一定的或宽或严的“禁例”(或者叫做“禁忌”)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男女结合的禁例就没有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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