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购物车   | 店铺购物车  
店铺平均得分:99.14 分,再接再厉!!!【查看全部评价】
评分 40分 50分 60分 70分 80分 90分 100分
数量 18 6 10 6 23 87 3663
本店铺共有 9 笔投诉记录,投诉率 0% ,低于平均投诉率 1% 【查看详细】
投诉类型
数量
比例
无法联系卖家
1
11%
服务态度问题
1
11%
商品问题
2
22%
发货问题
3
33%
退款问题
2
22%
已解决
9
100%
店主称呼:未付款订单不保留库存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165232901    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买书加微信17660908355电话不接哦
促销广告:买书加微信17660908355电话不接哦
图书分类
店铺公告
微信:17660908355 常见问题回答如下:1.是否正版?答:正版 2.图书品相?答:原则上标十成新的是库存新书,未标明的是二手书,8成新左右,由于只能上传一种品相加上库存随时处于动态变化中,介意品相的情提前说明,一律以本店最终确认为准!图书是特殊商品,不接受无理由退货等无理要求,看好再买,不同意的不要付款!二手书默认无盘,无答案附件等,有笔记划线不影响阅读,对二手书品相介意的慎拍,我们发货按付款顺序先发品相最佳的。3.可否包邮?答:正版图书微利经营,不议价不包邮。4.邮费多少?答:提交订单,系统会提示邮费,根据书的数量,距离等决定,无法笼统回答。5.可否自提?答:无法自提。6.可以发顺丰?发到付?答:不发顺丰,不发到付。7.运输方式?答:随机不指定,以实际收到为准。无法指定快递。8.付款后多久能发货?答:一般付款第二天即可安排发出【注:非发货时限承诺】9.发货后多久能收到?答:江浙沪京津冀等周边发货后一般3,4天左右到达,偏远地区无法承诺。
店铺介绍
本店库存不断更新,敬请收藏本店。因人手有限,还有大量的书暂未上传,如未找到所需图书,可联系本店订购。微信:17660908355 QQ: 2368168282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希望得到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谢谢您再次光临!
交易帮助
第一步:选择图书放入购物车。
第二步:结算、填写收货地址。
第三步:担保付款或银行汇款。
第四步:卖家发货。
第五步:确认收货、评价。
作/译者:李永新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中公最新版2014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专用教材 法律专业知识
出版日期:2013年07月
ISBN:9787511519375 [十位:7511519377]
页数:359      
定价:¥32.00
店铺售价:¥999.00 (为您节省:¥-967.00
店铺库存:1
注:您当前是在入驻店铺购买,非有路网直接销售。
正在处理购买信息,请稍候……
我要买: * 如何购买
** 关于库存、售价、配送费等具体信息建议直接联系店主咨询。
联系店主: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165232901
本店已缴纳保证金,请放心购买!【如何赔付?】
《中公最新版2014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专用教材 法律专业知识》新旧程度及相关说明:
全部正版,拍下付款即可,缺货会通知,不议价,不包邮,无法指定快递,谢谢亲的理解和支持,祝亲购书愉快!
店主推荐图书:
买家对店铺的满意度评价:查看更多>>
评分
评价内容
评论人
订单图书
《中公最新版2014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专用教材 法律专业知识》内容提要:
本书严格依据法院检察院系统录用考试具体考情、考试内容而编写,内容包含法理学、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知识,版式新颖,内容丰富。
《中公最新版2014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专用教材 法律专业知识》图书目录:
**章 法理学
**节 法的概念和要素
第二节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五节 法律关系
第六节 法制现代化与法治**
第七节 法的运行

第二章 宪法
**节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机构
第五节 宪法的实施

第三章 行政法
**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的主体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
第五节 行政复议
第六节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
**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七节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五章 民法
**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物权法
第五节 债权
第六节 合同法
第七节 民事责任

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
**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
第五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六节 诉讼程序

第七章 刑法
**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三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四节 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节 共同犯罪形态
第六节 罪数形态
第七节 刑罚
第八节 **掌握的罪名

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节 刑事诉讼法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三节 刑事诉讼证据
第四节 强制措施
第五节 刑事诉讼阶段

赠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赠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4法检招录系统精讲 专项高分全新课程体系
中公教育·全国分校一览表
《中公最新版2014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专用教材 法律专业知识》文章节选:
三、经典例题
1.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单选)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1.【答案】C。解析: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如下: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根据以上内容可知,C项明显错误。
2.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一个或哪几个规则?()(多选)
A.授权性规则B.禁止性规则
C.义务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
2.【答案】AC。解析: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得到表述,也可在不同条文中得到表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表述。一个条文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要素。题目中所举条文属于上述*后一种情形,其中包含两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属于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而但书内容中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属于另一授权性规则的假定条件,即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则军人的配偶有权要求离婚,而无需征得军人的同意。一般但书都意味着相反的行为模式的存在。故答案为AC。
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多选)
A.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
B.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而法律规则的目的则在于限制自由裁量权
C.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为广泛
D.在不同个案中,不同法律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有所改变,而法律规则则是以“非此即彼”方式应用于个案
3.【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的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结构形式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者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但它们存在以下区别:(1)在作用方面,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根源和基础,可以协调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根据。而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2)在内容方面,法律原则的要求较原则,不预先规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只对行为或者裁判设定概括性要求,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则的要求则明确、具体,其目的在于限制自由裁量权。(3)在适用范围方面,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为广泛。而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4)在适用方式方面,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当两个法律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发生冲突时,法官必须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在不同个案中,不同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有所改变。而法律规则则是以“非此即彼”方式应用于个案。综上所述,ABCD项论述均为正确。
……
《中公最新版2014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专用教材 法律专业知识》作者介绍:
李永新,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倍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