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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未付款订单不保留库存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165232901    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买书加微信17660908355电话不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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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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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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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张目强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国家司法考试攻略
出版日期:2013年04月
ISBN:9787514131512 [十位:7514131515]
页数:392      
定价:¥56.00
店铺售价:¥22.40 (为您节省:¥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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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国家司法考试攻略》新旧程度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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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国家司法考试攻略》内容提要:
《2013“命题方向”精品书系·**司法考试攻略(7):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第3版)》的编写,在严格按照司法考试大纲的同时,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作了详略得当的处理。在总结部分,《2013“命题方向”精品书系·**司法考试攻略(7):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第3版)》对每讲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以期考生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整个国际法学体系;在原理部分,《2013“命题方向”精品书系·**司法考试攻略(7):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第3版)》讲究言简意赅,不拖泥带水,以期考生能够通过学习《2013“命题方向”精品书系·**司法考试攻略(7):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第3版)》,尽快掌握相关知识;在**考查部分,增加了更多的例题,安排了更多的总结性内容。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国家司法考试攻略》图书目录:
**编 国际法
**讲 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特征和渊源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讲 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二、**
三、国际组织
第三讲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责任的构成
二、国际责任的形式
三、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一、领土
二、海洋法
三、国际航空法
四、外层空间法
五、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一、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引渡和庇护
四、国际人权法
第六讲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二、外交关系法
三、领事关系法
第七讲 条约法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三、条约的缔结
四、条约的效力
五、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六、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第八讲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一、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法
二、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九讲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一、战争与战争法
二、战争状态和战时中立
三、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四、战争犯罪

第二编 国际私法
**讲 国际私法概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和渊源
第二讲 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
四、国际组织
五、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讲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一、法律冲突
二、冲突规范的定义、特点和结构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
第三编 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国家司法考试攻略》文章节选:
1.构成要约的条件
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构成要约: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要向特定人发出,而不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对于广告、报价单等由于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对于一般商业广告,一般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2)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如果要约中写明了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有确定内容的要约,才能使受要约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否则,受要约人还得还盘询问。因此,缺少确定内容的和附条件的表示都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依公约的规定,一项要约至少必须包含下列的内容:①写明货物的名称;②明示或默示地定明货物的数量,如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③明示或默示地定明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对于一些次要内容,可待日后确定。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一方仅凭以往交易的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估计对方可能向其发出要约,而于收到要约以前即向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则即使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发来的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完全相同,也不能认为双方达成了交易,订立了合同,而只能认为是两个碰头的要约,除非对方予以接受,否则不能成立合同。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3.要约的失效
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受要约人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为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称反要约。
……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攻略:国家司法考试攻略》编辑推荐与评论:
理论*精炼,**权威性;
例题*精准,**配套性;
方向***,**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