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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未付款订单不保留库存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165232901    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 市南区 买书加微信17660908355电话不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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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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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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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北京金融培训中心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出版日期:2009年08月
ISBN:9787508616193 [十位:7508616197]
页数:435      
定价:¥45.60
店铺售价:¥36.40  十成新  (为您节省:¥9.20
店铺库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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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内容提要:
《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是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考试系列参考用书之一,由国内享有盛誉、经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B)认可的专业金融理财培训机构北京金融培训**(BFEC)联合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组织编纂,是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专家委员会和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上海)有限公司(FPSB China)**的CFP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参考教材。
本书适合参加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的学员、财经专业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以及对保险理财规划感兴趣的读者。
本书也可以供已经完成AFP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并准备深入学习金融理财的学员自学使用。
《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图书目录:
《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章 年金保险
**节 年金保险概述
第二节 年金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年金保险的作用
第四节 税优年金计划
第二章 健康保险
**节 健康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
第三节 疾病保险
第四节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第五节 护理保险
第六节 个人健康保险的常见条款
第三章 团体保险
**节 团体保险概述
第二节 团体人寿保险
第三节 团体保险的经营
第四节 团体保险的监管规定
第四章 寿险产品分析
**节 寿险产品保障分析
第二节 寿险定价
第三节 利源分析及管理
第四节 产品的精算限制
第五章 寿险销售与核保
**节 人寿保险的销售过程
第二节 人寿保险的销售渠道
第三节 核保
第四节 理赔
第五节 客户服务
第六章 保险市场与监管
**节 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价值评估
第四节 保险监管
第七章 保险需求分析与产晶选择
**节 寿险保障需求分析
第二节 家庭风险分析中的问题
第三节 选择需要的保险类型
第四节 保险方案中的其他问题
第八章 案例与讨论
一、案例讨论规则
二、参考费率表
三、参考表
四、案例题目
附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附录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附录三: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附录四: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五:**保险精算规定
附录六: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附录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附录八: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参考书目
CFPTM资格认证教学与考试大纲
《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文章节选:
《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
**章年金保险
**节年金保险概述
一、年金保险的含义
年金是一系列定期有规则的款项支付,分为确定型年金和不确定型年金。确定型年金不含保险因素,如按月缴付的房租、定期发放的工资、抵押贷款的分期付款、零存整取等。而年金保险为不确定型年金,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种合同,保险公司以年金领取人的生存为条件定期给付约定金额。年金领取人和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但通常情形是同一人。年金保险的给付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终身的。市场上年金保险通常包括两类:一类是养老年金保险。养老保险通常采用年金保险的方式,即当被保险人到达领取年龄后(可以设计为退休年龄),按照事先规定的周期(年或月)领取年金给付,一般为终身年金保险,本讲中的年金保险主要指养老年金保险;另一类是教育年金保险,该年金保险是儿童教育金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多以定期年金保险为主。
(一)年金保险合同的组成主体
一般而言,年金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类:
1.年金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年金保险人与投保人,属于直接关系。保险人即经营年金保险业务的人,含各种组织。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组织经营形态均有规定,但对年金保险并没有特别规定哪些保险组织可以经营。根据我国《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年金保险。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年金保险合同,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费的人。
2.年金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包括年金被保险人、年金领取人、年金给付受益人和死亡给付受益人,属间接关系。其中,被保险人为年金保险的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存为年金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受益人是指领取保险金的人,可为投保人自己、被保人或他人。死亡受益人是指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累积期间或在年金给付保证期(例如10年内)死亡,保险人需赔偿死亡金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或未指定的死亡受益人。年金领取人是指年金保险合同约定领取年金收入给付的人。一般而言,被保险人通常就是年金领取人,因为年金保险本质上属于生存保险,年金通常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给付被保险人(即年金领取人)。但是有时年金领取人也可为保单约定的、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受益人”,这时通常被保险人死亡,而保险公司承诺的一些保底给付尚未支付完毕,这剩余部分就支付给受益人。
(二)年金保险合同的构成
像寿险或者其他保险一样,年金保险合同的订立,也需双方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并以形成书面契约。年金保险合同的成立,大致分为下列四部分:
1.要约
即通过业务人员或代理,招揽年金保险,邀请准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要约。填写年金保险投保书,缴纳首期保费,然后保险人对此要约表示同意,签发年金保险保单给予承诺。
2.承诺
当年金投保人把投保书与首期保费缴予保险人时,保险人要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要约。如果保险人认为投保人符合规定要求,即可接受要约、签发保单,并给予承诺。投保人收到保单后,有10天的犹豫期,就年金保险而言,法律规定至少10天,但因年金保险并没有道德风险,不少保险公司给予20天甚至更长犹豫期。
3.对价
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交换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有价值商品、服务或承诺。年金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要求有价值的对价,即年金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是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的对价是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年金保险责任。
4.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年金保险对有行为能力的定义与寿险规定相同,不过,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为儿童或者精神障碍者。许多年金保险承保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鳏寡孤独、残疾人员的生存权利,年金保险具有高度人道性和低度道德危险性。
实例1.1养老年金保险典型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10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实例1.2教育年金保险典型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年金保险的机理
年金保险是基于生命不确定性设计的。为了免除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每个人可以在工作期间积累一定的资金,如果这笔资金足够在剩余生命期间花费,则个人养老问题就解决了,其前提条件是要求能够准确估计自己的剩余生命。根据同龄人的一般健康状况和活力,个人可以根据生命表估计自己预期寿命,减去现有年龄,就是剩余寿命。
然而,这种预测对个人而言是相当不确定的。一方面,实际寿命可能超过预期寿命,为确保老年时期的经济**,工作期间积累的资金必须分摊在比预期寿命更长的期限内,即便如此,仍然存在个人资产和收入在死亡之前被耗尽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实际寿命可能远远短于预期寿命,被迫留下一笔遗产,这笔钱本来可以用于改善生前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如果面临相同困境的个人将各自的储蓄集中起来,交给专业的中介公司,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生存概率和大数法则,能够确保每个人在一生中都能如期领取约定的给付,无论实际寿命高于还是低于预期寿命,每个人都能规避寿命过长的财务风险。这就是年金保险机理。即年金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生存而没有经济能力的经济困难,特别是养老保险,由于每个人的寿命长短是无法预期的,固定的资金不能保证与人的寿命完全对应,因此年金保险可以解决生命不确定性带来的财务风险。年金保险适用的也是保险的基本机理,即具有相同风险的单位进行汇聚,再将风险在所有人中进行分担,也就是说,在所有参加年金保险的人群中,早死亡的人为晚死亡的人承担了部分成本。
三、年金保险与寿险的比较
人寿保险是为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的收入提供经济保障,而年金保险则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从某种意义上说,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作用正好相反。
(一)年金保险与寿险的不同点
1.防范风险不同
购买年金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老年期间持续获得一笔资金,用以防范因寿命过长而导致没有足够生活费用来源的财务风险;而购买寿险的目的是为了在需要时积聚一笔资金,用以防范被保险人早逝导致收入损失的财务风险。因此年金保险通常被视为人寿保险的对立面。
2.给付条件不同
寿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主要为受益人提供经济收入保障;而年金保险是以年金领取人生存为给付条件,主要为被保险人提供生存期间的经济收入保障。年金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生存超过某一特定期问后,支付年金给付或生存保险金给年金领取人,活多久支付多久,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或承保���终了为止。
3.逆选择不同
众所周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选择,产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选择倾向。由于年金保险和寿险的给付条件不同,身体健康、预期死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人更倾向于购买年金保险;而身体健康欠佳、预期死亡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人更倾向于购买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这种逆向选择导致相同年龄和性别的人购买年金和寿险的死亡率呈现明显差异,前者显著低于后者,从而使得两种业务的保险成本产生较大差异。为此,保险公司经营年金保险业务和寿险业务时,采用了不同的生命表,即年金保险使用年金生命表,人寿保险使用寿险生命表。对于相同年龄段,通常年金保险生命表死亡率低于寿险生命表死亡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