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ISBN:9787302166320
[十位:7302166323]
页数: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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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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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内容提要: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
以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基础,结合*新学科发展,参考司法部《**司法考试大纲》,确立教材知识体系,突出重要知识点,既讲求理论体系的系统性,又突出司法考试的实用性,对法学专业教材进行全新探索,帮助学生在课程学习的同时,实现司法考试的同步备考。
课堂教学与配套测试互动
结合司法考试要求,创新设置配套测试模块,突出不定项选择和案例分析题型,巩固课堂教学的同时,更帮助学生了解和适应司法考试要求。创新互动体例,实现教材、案例教程、习题集等教育出版形态的**统一。
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互动
保持适中理论深度,准确概括主流通说,注重总结实体规范,在保证理论教学**突出、观点明晰的前提下,强调案例教学,参考司法考试的案例考查形式,于正文、配套测试中穿插精选案例,或例举示范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或测试法律争议分析提高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
《证券法》图书目录:
**章 证券与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本章导读
**节 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
第二节 证券法的概念及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
第四节 证券法的宗旨及其基本原则
配套测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本章导读
**节 证券发行概述
第二节 股票发行
第三节 债券发行
第四节 证券的承销
配套测试
第三章 证券交易
本章导读
**节 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 证券交易法律关系
第三节 证券交易程序与交易规则
第四节 证券上市
配套测试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本章导读
**节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配套测试
第五章 证券信息公开制度
本章导读
**节 信息公开概述
第二节 初次信息公开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配套测试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章导读
**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关系中的当事人
第三节 基金的运作
第四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与基金的监督管理
配套测试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本章导读
**节 证券交易所概述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终止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运行和证券交易所监管
配套测试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证券违法行为
第十四章 证券法律责任
配套测试参考答案
综合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参考书目
编写后记
《证券法》文章节选:
**章 证券与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节 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我国《证券法》上所规范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资本证券作多种分类。按照我国《证券法》第2条第l款、第2款的规定,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股票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个人股;按照股东权益和风险大小,可以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及普通和优先混合股;按照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N股、S股)三类。股票具有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等特点。
2.债券
债券是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为募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可分为以下三大类:①企业、公司债券,是指一般企业和公司发行的债券;②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补偿流动资金的不足而发行的债券;③政府债券.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代理机构基于财政或其他目的而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建设公债、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由于债券是一种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因而它具有风险性小和流通性强的特点。
3.证券投资基金券
证券投资基金券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基金盈利。同时分担基金亏损。
4.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立法上尚未规定,但具有证券性质和特点,需将其纳人证券范围调整的证券品种。这是一条弹性规定,用以应对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
同时,我国《证券法》第2条第3款还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是依据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这一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其调整的对象并不**于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也不**于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产品创新,证券法对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同样适用。对证券法未规定的,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库券条例》等;二是证券衍生品种是原生证券的衍生产品,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它们具有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其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会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均有其特殊性,证券法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产品。为了适应产品创新的需要和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特性加强监管,证券法特别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进行规定。这是本次修订《证券法》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一方面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出发,确立了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从维护市场秩序与**的角度出发,强调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
……
《证券法》作者介绍:
李东方,男,北京大学金融证券法博士后。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代表性著作: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人文资源法律保护论》 (合著)、《公民的物权》(合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合著),《证券法学》(主编)、《市场管理法教程》(主编)、《经济法案例教程》(主编)等。代表性论文: 《近代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与经济法的生成》、《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性》、《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政府监管的缺陷与证券监管的适度性分析》、《西部人文资源法律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