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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冯女士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5130313496    地址:河北省 保定市 涿州市 码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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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梦精品书店主营高中小学读物 社科书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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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经济法概论
作/译者:张卫国 刘斌 出版社:天津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概论
出版日期:2013年08月
ISBN:9787561847749 [十位:7561847742]
页数:249      
定价:¥32.00
店铺售价:¥37.50 (为您节省:¥-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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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30 10:29:13]
    龚**
    北京市
  •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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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30 08:46:10]
    栗*
    邢台市
  •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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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1 15:49:38]
    伍**
    东莞市
  •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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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1 15:24:42]
    陈**
    广州市
  • 100分
    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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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20 17:02:06]
    赵**
    保定市
    华丽的逃亡 ¥10.60
《经济法概论》内容提要:
本书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规定的*新修订,介绍了经济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常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全书共分9章,分别介绍了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保险法、竞争法、消费者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和劳动法。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经管类、法学专业本科教材,也可作为**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的参考用书。 经济法概论_张卫国,刘斌 主编_天津大学出版社_
《经济法概论》图书目录:
**章 公司法
**节公司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企业法
**节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 合同法
**节合同法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保全和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违约责任
第四章 保险法
**节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节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 竞争法
**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
第三节招标投标法
……
第九章 劳动法
参考文献
《经济法概论》文章节选:
(2)抵押物登记
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己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4.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成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