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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韩松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合同法学(省级精品课程)
出版日期:2009年03月
ISBN:9787307066519 [十位:7307066513]
页数:406      
定价:¥38.00
店铺售价:¥27.00 (为您节省:¥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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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省级精品课程)》内容提要: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民事财产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合同法的教学需要,经武汉大学出版社策划,我们编写了这本合同法教材。在编写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合同法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并适当介绍了有关学者观点、国外法例,系统地论述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以期对专业教学和其他读者学习合同法提供基本的材料。
《合同法学(省级精品课程)》图书目录:
**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节 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合同条款
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
第五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瑕疵及其原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节 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第七章 违约责任
**节 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八章 合同的解释
**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
第四节 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赠与的撤销与拒绝履行
第四节 特种赠与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节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银行借款合同
第三节 民间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节 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变更、终止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节 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
第四节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
第五节 建设施工合同
第六节 建设工程监理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节 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节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节 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节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节 居间合同概述
第二节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参考书目
后记
《合同法学(省级精品课程)》文章节选:
**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就是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法定定义。由此可以看出,合同概念具有如下要点:首先它是一种协议,所谓协议就是人们之间为着一定目的相约、协商或者谈判取得一致的意见。但合同又不是一般的协议,它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合同主体地位平等,是指各方主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关系中,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都有独立、自由、自主表达意思的权利,都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具有平等主体地位的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这里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其他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他组织可以是合同的主体,能够享有合同权利义务,这是因为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主要是财产流转关系,在流转过程中其他组织以其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涉及*终的权利义务的承受或者责任的承担时,则可以由与其相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承受。例如,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法人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等。
(二)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合同是法律事实,因为合同依法成立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例如,甲和乙依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就在甲和乙之间引起了房屋买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甲作为出卖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买受人乙交付房屋价款,有义务将房屋的所有权依法移转给买受人乙;买受人乙则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甲移转房屋的所有权,有义务向甲支付房屋价款。合同是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这就将合同与非法律事实区别开来,例如,朋友之间相约一致去游玩的协议,就不是法律事实,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后果,因而,它虽然也是协议,但不是合同。
合同是法律事实,但它是行为法律事实,不是事件,事件是与人的行为和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而合同是人的行为,是人的意志的产物。这就将合同与事件区分开来,有些事件是可以与合同有关的,但事件本身并不是合同。例如,地震这一自然事件,可以引起保险合同的赔偿义务的开始,但地震本身并不是合同,只有在依法订立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地���才可以引起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义务的开始,如果没有保险合同,地震发生也并不发生赔偿的问题。当事人之间是否订立保险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意志,他们可以订立保险合同,也可以不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否发生地震完全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即使订立了保险合同,但是否发生保险事故的地震也是当事人决定不了的。因此,在这些法律事实中,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是明显区分的,保险合同属于行为法律事实。
合同属于行为法律事实,但它属于法律行为而不同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并没有发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也无须进行意思表示,只要实施了某个行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表示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而实施的行为。它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特征的。法律行为有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立遗嘱的行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等。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毒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的实质是指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个当事人必须以其独立意志作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
(三)合同的内容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这是从民事法律事实意义上认识合同的特征的,而我们说合同的内容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从法律关系意义上认识合同的特征的,而且这二者之间是密切联系的,就是说合同不仅是法律事实,而且是法律关系。合同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合同法律关系就是合同的内容。其内容无非包括三个方面: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就是从无到有在当事人之间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更就是将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加以局部的改变。终止就是将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予以消灭。无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都是当事人的特定的民事生活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实施合同法律行为,其进行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就是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当事人欲求发生的民事法律效果,也是其欲求实现的民事生活目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法规范调整民事社会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根据其民事生活目的需要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例如,离婚协议适用婚姻法、收养协议适用收养法、监护协议适用民法通则或者婚姻法、遗赠抚养协议适用继承法等。由此,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主要是指民事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财产关系中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主要由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调整,合同法所调整的主要是财产流转过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就是债权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的概念所揭示的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是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由此决定了合同的*大特点在于: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其相对性体现在:合同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各方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各方主体互为合同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划分的具有不同法律特征的合同类别,即具有相同法律特征的合同为一类合同。民事生活复杂多样,当事人实现民事生活目的的合同交易方式也复杂多样。合同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合同的类型化,认识各类合同的法律特征,以便对同一类合同采取同一法律调整规则,对不同合同采取不同的法律调整规则,从而制定完善的合同法律制度,使当事人能够依据法律订立和履行合同,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能够依据合同的不同类别,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合同纠纷。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所谓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互以对方当事人为权利人,都要向对方履行义务,以对方履行的义务为自己向对方履行义务的对价。也即一方履行的义务正好对应对方的权利,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交付价款的义务对应的就是出卖人收取价款的权利;而出卖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对应的就是买受人受领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属于双务合同的有买卖、租赁、承揽、互易、有偿运输、有偿保管、仓储等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只享有权利并不为对待给付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或者合理使用借用物,并按期或者按照权利人要求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并不负有对待给付义务。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1)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规则适用不同。例如,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等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履行不能的风险负担不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如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在双务合同中就有不能履行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而单务合同则没有这个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一方的给付全部不能或者部分不能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免除,风险由给付不能的债务人负担。如果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给付不能的,应当按照给付不能的比例减少对待给付。如果一方因不可归责之事由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给付不能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免除对待给付,但对方已经为全部或者部分给付的,可以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合同解除后的后果不同。双务合同解除后,双方负恢复原状的义务。一方从对方受领的财物或者劳务都应当返还给对方。在单务合同合同解除或者撤销后,只发生单方返还以恢复原状。例如,《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这里只发生受赠人的单方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