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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何如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8941142515    地址:辽宁省 大连市 甘井子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海事大学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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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大连海事大学各种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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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法总论
作/译者:杨立新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法总论
出版日期:2007年01月
ISBN:9787040182767 [十位:7040182769]
页数:274      
定价:¥28.00
店铺售价:¥8.40 (为您节省:¥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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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内容提要:
本教材是“民法精品系列教材”的一部,由杨立新独自撰写。在总结国内外民法总则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本教材充分吸收民法总则研究的*新成果,紧密结合我国民法总则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教学的经验教训,全面构建民法总则的理论体系,富有创建性地提出了民法的基本方法论是民事法律关系学说的主张,并提出了以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为线索,构建民法总则教材的体系结构,将民法总则的理论体系分为民法导论、民事主体论、民事客体论和民事内容论四编,全面展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规则的阐释。
《民法总论》图书目录:
**编民法导论
第1章 民法概述
**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与其他相邻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第2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第五节 民事流转

第3章 民法结构和民法规则
**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内容和结构
第二节 民法规则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第三节 民法的*高规则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规则
第二编民事主体论

第4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合伙
第六节 住所

第5章 法人
**节 法人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第五节 其他组织

第三编民事客体论

第6章 民事利益
**节 民事利益概述
第二节 人身利益
第三节 财产利益

第7章 物
**节 物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物格——物的类型化
第三节 物格的具体内容

第四编民事内容论

第8章 民事权利与义务
**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
第三节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
第四节 民事义务

第9章 民事法律行为
**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0章 代理
**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六节 间接代理

第11章 民事责任
**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
第三节 民事责任方式

第12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除斥期间
第三节 期限
……
《民法总论》文章节选:
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社会环境
(一)民法社会的客观存在
民法社会是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和运动的社会环境,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民法社会之中,运动于民法社会之中。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动,民法社会就是一个虚无的社会;同样,如果民法社会没有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动提供社会环境,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生存的空间。因此,民法社会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相互表现的辩证关系。
民法社会是客观存在的思想社会,自然社会的所有的人都在民法社会中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着,与其他的人构成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不停地运动着,推动着民法社会的发展。
民法社会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形态,有自己的运动规律,按照自己的运动规律向前发展。民法揭示民法社会运动的基本规律,使其制定的具体规则和规范更好地反映民法社会的运动规律,对民法社会的民事利益进行更为妥善的调整。因此,研究民法和制定民法典不过是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而已。
(二)民法社会的范围
民法社会的基本范围是本国的范围。这种限制,是法域的限制。在法律的领域,总是要分为本国法和外国法。在适用法律上,对本国人适用本国法,对外国人如果需要适用本国法,要有具体的条件,因而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在*早的民法传统中,法律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只有对本国人才适用市民法,*早限定了民法社会的界限。因此,民法社会的严格概念,就是本国的民法世界,不能超出本国的范围构建民法社会。
在本国的范围内,民法社会也还有一定的法域限制。在一个**之中,由于历史的因素,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民法社会。这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民法社会的界限,但是由于法律习惯和传统的不同,形成的民法规则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小的民法社会。例如,我国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民事活动采用普通法的规则。我国澳门适用的是葡萄牙法,也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民法社会。我国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法,也是一个民法社会。而我国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民法,是一个范围广大的民法社会。在这些不同的法域之中,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形成了不同的民法社会。因此,在法律适用中,我国的民法社会形成了不同的区际法律适用问题。
(三)民法社会的基本特点
学习和研究民法,观察民法社会的立足点,要站在民法的立场上对社会进行观察,需要对自然社会的其他因素进行抽象,只剩下民法的内容。
《民法总论》编辑推荐与评论:
全书构思新颖,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简洁、朴实、流畅,把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规则与司法实践及纠纷处理紧密结合起来,既有民法总则基本知识点的详细阐释,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说明的基础,同时结合了关于人和物的研究的*新理论成果,适合法学院系的教学需要。本 教材既适合作为法学院系本科生、研究生的教材,也适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办案指导阅读。
《民法总论》作者介绍: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检察官学院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1975年起从事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先后担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副院长,*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0年开始进行法学研究并发表学术作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出版论著50余部,发表论文350余篇,代表作为《人身权法论》、《侵权法论》、《共有权研究》、《亲属法专论》、《合同法专论》等。他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澳门大学等**学府访问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