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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称呼:东苑书店   联系方式:购买咨询请联系我  18986284335    地址:湖北省 武汉市 洪山区 珞狮路205号武汉理工大学东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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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译者:孙祁祥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保险学-(第五版)
出版日期:2013年03月
ISBN:9787301222492 [十位:7301222491]
页数:347      
定价:¥36.00
店铺售价:¥4.20 (为您节省:¥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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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五版)》内容提要:
《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材系列·核心课程系列:保险学(第5版)》自1996年**版问世以来,以其体系新颖、内容翔实、凸显原理性、实践指导性强等特点,获得众多读者的青睐,已累计重印20余次,**超过20万册。
《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材系列·核心课程系列:保险学(第5版)》曾先后获得“*******教材”、“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第五届**成果奖”、“北京市高等学校精品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十二五’**级规划教材”等荣誉。
《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材系列·核心课程系列:保险学(第5版)》不仅适合保险领域的初学者,而且对于一切对保险学感兴趣的读者,尤其是保险从业人员而言,都不失为一本良好的参考读物。 保险学-(第五版)_孙祁祥_北京大学出版社_
《保险学-(第五版)》图书目录:
**篇 保险基础
**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引言
**节 风险概述
第二节 风险决策
第三节 风险管理
本章总结
思考与练习
第二章 保险制度
引言
**节 保险的本质
第二节 保险的经济学基础
第三节 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 保险的基本分类
本章总结
思考与练习
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
引言
**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本章总结
思考与练习
第四章 保险合同(下)
引言
**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本章总结
思考与练习
第二篇 保险市场
第五章 保险市场引论
引言
**节 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节 中国保险市场概况
第三节 国际主要保险市场概况
本章总结
思考与练习
第六章 保险公司
引言
**节 保险公司及其类型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并购、控股和策略联盟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跨国经营
本章总结
思考与练习
第七章 保险消费者
引言
**节 保险消费者的组成
第二节 保险产品的特性及其购买原则
第三节 选择保险公司
本章总结
思考与练习
第八章 保险中介
引言
**节 保险中介概述
第二节 保险中介类型
本章总结
思考与练习
第九章 保险监管
引言
**节 为什么需要保险监管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主要理论
……
第三篇 保险的基本类别I:人身保险
第四篇 保险的基本类别II:财产保险
第五篇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六篇 社会保险
附录1 各类保险学说
附录2 风险概率资料
附录3 本书专用术语汉英对照表
附录4 重要名词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再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第四版后记
第五版后记
《保险学-(第五版)》文章节选:
2.信用人寿保险
信用人寿保险也是一种递减定期寿险计划。它的基本含义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贷款偿清之前死亡,该项保险的保险金将用于支付这笔贷款的未偿余额。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相同的是,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等于未清偿债务的余额。因此,随着贷款余额的逐渐减少,信用寿险规定的保额也将逐渐降低。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不同的是,一旦作为被保险人的借款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贷款人或债权人。而在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的场合,保险金通常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的,例如其配偶或子女等。
信用人寿保险既可以以个人名义购买,也可以以团体的形式购买,但后者的情况更为普遍:即保险公司将信用保险作为团体险出售给贷款机构,并以贷款机构的所有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信用人寿保险可用于购置汽车贷款、购置家具及其他个人贷款等情形中。在西方**,许多信用卡持有者也购买此类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公司承诺,如果被保险的债务人在债务清偿之前死亡,债权人依然能够得到被保险人的未清偿债务的偿还款项。信用人寿保险公司将保全被保险人的遗产,使之不必用来清偿这些未偿债务。
3.家庭收入保险
家庭收入保险的含义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将对其在世的配偶提供约定的月收入保险金,直到保单规定的时期为止。家庭收入保险之所以是一种递减的定期寿险,是因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活得越长,保险人需支付的月收入保险金的时间就相对越短;保险金支付的时间越短,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总额就越小。举例来说,张三购买了一份10年期的家庭收入保险,每月收入保险金为1000元。合同规定,如果他在10年内死亡,收入保险金的领取期至少为3年。假设张三在购买保险两年后死亡,保险人将对其妻子李四按月支付1000元的收入保险金,其总额为96000元(即1000元×12月×8年);如果张三在保单签发6年后死亡,保险公司将按月支付4年的收入保险金,其总额为48000元(1000元×12月×4年);如果张三在购买该保险9年后死亡,则保险公司必须按规定的*低年数支付3年的收入保险金,其总额为36000元(1000元×12月×3年);如果张三在11年后死亡,则保险公司不必支付任何保险金,因为该保险已经在张三死前一年终止。
在许多西方**,家庭收入保险通常作为终身寿险的一个附加条款来签发。
(三)递增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例如,某递增定期寿险初定的死亡保险金为100000元,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递增5010。递增定期寿险的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保单所有人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所规定的保险金额。该保险的功能主要是应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问题,这一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既可以由一个单独的寿险保单来提供,也可以(实际上是更为常见的)按某一主保单的附加条款的形式来提供。
一、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又叫终身死亡保险,它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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