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09年09月
ISBN:9787509314241
[十位:7509314240]
页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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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案例注释版4》内容提要:
权威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案例注释版4》图书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 ��司登记
第七条 营业执照
第八条 公司名称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 公司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章 程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五条 转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工会
第十九条 党组织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 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第二十九条 验资证明
第三十条 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
第三十五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六条 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
第四十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第四十三条 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五十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十七条 监事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概念
第五十九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六十条 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一人公司的章 程
第六十二条 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 程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第七十五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第七十六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节 设立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七十八条 设立方式
第七十九条 发起人的限制
第八十条 发起人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 注册资本
第八十二条 公司章 程
第八十三条 出资方式
第八十四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八十五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八十六条 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
第八十八条 股票承销
第八十九条 代收股款
第九十条 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
第九十一条 创立大会的职权
第九十二条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第九十三条 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四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九十五条 发起人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性质的变更
第九十七条 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九十八条 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
**百条 股东会的职权
**百零一条 年会和临时会
**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百零四条 股东表决权
**百零五条 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百零六条 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
**百零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
**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百零九条 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百一十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百一十四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百一十五条 董事兼任经理
**百一十六条 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百一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第四节 监事会
**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
**百二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
**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
**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
**百二十五条 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节 股份发行
**百二十六条 股份及其形式
**百二十七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
**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
**百二十九条 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
**百三十条 股票的种类
**百三十一条 股东信息的记载
**百三十二条 其他种类的股份
**百三十三条 向股东交付股票
**百三十四条 发行新股的决议
**百三十五条 发行新股的程序
**百三十六条 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百三十七条 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概念
**百三十九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
**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
**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百四十二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百四十三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丢失的补救
**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百四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百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
**百五十二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百五十三条 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 件
**百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
**百五十八条 公司债券存根簿
**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
**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转让
**百六十一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百六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百六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百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百六十五冬财务会计报告
**百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百六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百六十九条 公积金的用途
**百七十条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百七十一条 真实提供会计资料
**百七十二条 会计账簿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合并
**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
**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分立
**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百七十八条 公司减资
**百七十九条 公司增资
**百八十条 公司变更的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散原因
**百八十二条 修改公司章 程
**百八十三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的职权
**百八十六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
**百八十七条 清算程序
**百八十八条 破产申请
**百八十九条 公司注销
**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百九十一条 公司破产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的概念
**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 件
**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
**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百九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佰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佰一十五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二百一十六条 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施行日期
附录1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案例注释版4》文章节选: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设立公司必须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减少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破坏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并且公司的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同时,在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章程)中,不得以公司内部规定的形式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这三者的合法权益都需加以保护。
第二条 【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1
合伙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2006年3月,李某、张某和王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合伙制企业A商贸**,主要从事奶制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其中李某出资5万元,张某、王某各出资2.5万元。李某为企业的总负责人。2006年7月,李某听到小道消息,称奶制品即将涨价,于是跟张某、王某商量后,决定多进一批货存起来,待涨价后便能多赚一笔钱。同月12日,李某代表A商贸**与生产企业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该B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向A商贸**提供30万元的奶制品,A商贸**于收货当日支付货款10万元,余款30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30万元货物运至A商贸**,并接牧了A商贸**支付的10万元货款。由于进货量比平时大了几倍,再加上存放条件差,两周后,李某发现库存的将近25万元货物已经变质,无法销售。2006年8月12日,A商贸**未能如约将20万元余款付给B公司。B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A商贸**支付余款20万元,同时要求李某、张某和王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等人辩称,合同是A商贸**与B公司签订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对A商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中A商贸**是李某等人出资设立的合伙制企业,既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据此,依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现阶段,我国的企业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而《公司法》只适用于“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企业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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