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13年07月
ISBN:9787040373455
[十位:7040373459]
页数: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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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二版)》内容提要: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税法(第2版)(修订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修订版,也是根据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育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高职高专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编写的财务会计专业系列教材之一。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税法(第2版)(修订版)》的**是阐述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全书共分十三章:税法概论;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印花税法;资源税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房产税法和契税法;车船税法和车辆购置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处罚和复议法律。在教材的每一章,都编写了练习与思考,题目要求不是书本知识的简单重复,而是重在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级规划教材:税法(第2版)(修订版)》内容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兼顾财产税、行为税及其他税种。编写过程中遵循了“精选内容、加重实践、培养技能、突出应用”的原则,力求做到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体现
《税法(第二版)》图书目录:
**章 税法概论
**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税法概述
第三节 税收立法
第四节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法制度的发展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二章 增值税法
**节 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率
第四节 增值税的减免与起征点规定
第五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七节 增值税的征纳和专用发票管理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三章 消费税法
**节 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人和征纳范围
第三节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第四节 消费税的减免与退税规定
第五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消费税的征纳管理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四章 营业税法
**节 营业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纳范围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营业税的减免规定
第五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营业税的征纳管理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五章 关税法
**节 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第三节 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第四节 关税的减税、免税
第五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关税税款的征纳管理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
**节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节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纳管理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八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印花税法
**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节 印花税法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九章 资源税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法
**节 资源税法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十章 房产税法和契税法
**节 房产税法
第二节 契税法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十一章 车船税法和车辆购置税法
**节 车船税法
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法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和复议法律
**节 税务行政处罚制度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本章小结
练习与思考
参考书目
《税法(第二版)》文章节选:
一、征收方法
(一)征收方法的一般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具体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法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缴纳所得税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在缴纳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三)预缴税款期限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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