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日期:2008年01月
ISBN:9787503686757
[十位:7503686758]
页数: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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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第五版)》内容提要:
《刑法修正案(五)》明确了与《刑法修正案(六)》中相关条文的罪名,其严格遵循了2007年10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刑法一本通(第五版)》图书目录:
**编 总则(第1—101条)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0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9第13—21条)/1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17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18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19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22
**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22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24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26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第)/26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27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31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34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35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64条)/36
**节 量刑(61—64条)/36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37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38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41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42
第六节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90一101条)
第二编分则(第102__451条)
**章危害****罪(第102一113条)
第102条背叛**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罪
第2款煽动分裂**罪一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ll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秘密、情报罪
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罪(第1 14一139条)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
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
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
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一
第12l条劫持航空器罪一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一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罪一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罪一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
危险物质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
物品危及公共**罪
第13l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4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事故罪
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l条)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l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第151—157条)
第151条第l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
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走私**植物、**植物制品罪
第152条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2款走私废物罪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一169条)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
附则(第452条)
附录
晚近刑事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
晚近刑事司法解释总名录
索引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201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219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245
第七章 危害**利益罪(第368—381条)/322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328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35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388
附则(第452条)
附录
晚近刑事立法、立法解释总名录/398
晚近刑事司法解释总名录/399
索引/415
……
《刑法一本通(第五版)》文章节选: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十一、关于伪报价格走私犯罪案件中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问题
走私犯罪案件中的伪报价格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价格低于或者高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对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帐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十二、关于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的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十七、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2007年10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明确了《刑法修正案(五)》与《刑法修正案(六)》中相关条文的罪名。本次修订,除修改本书与上述解释不相符的罪名外,还增补了第四版以来到2008年6月5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释,并删除了个别篇幅较大、实际运用却较少的司法解释,以使本书能轻、薄一点。
罪名具有一定的功能,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刑法条文的罪名,规范罪名的适用,有其意义。但是,实践部门似乎有夸大罪名功能、过分依赖罪名之嫌。“普遍的是,因为罪名认识不统一,导致两个修正案加以犯罪化的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基本上没被办过。像开设赌场这种犯罪行为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较为严重,但直到‘两高’补充规定公布后的11月7日,浙江才出现首例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如是说。参见管莹:“聚焦新罪名”,载《清风苑}2007年第12期,第50页)。这种现象令人费解。行为人触犯的是罪刑规范,而不是罪名(罪名不过是罪刑规范的名称);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条文,而不是罪名;决定法条处罚范围的是条文本身,而不是罪名(无论将刑法第163条的罪名称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还是称为“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的适用范围始终不变)。同时,刑法第3条前段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既然如此,无需依靠罪名,哪怕罪名不统一,也可直接打击刑法新增犯罪。或许是担心罪名适用混乱有损执法统一,实践部门不敢这么做。然而,无论侦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罪名如何不同,但公、检、法适用的都是同一刑法条文,这
已足可保证刑法适用的统一。可见,罪名适用混乱,除了缺少司法美感之外,并没什么问题。因此,罪名适用混乱问题,可以适当看轻。总之,应当重视但不必过分看重罪名,更不可夸大罪名的作用。进一步而言,与其关注罪名,不如重视法条;与其争执罪名是什么,不如探究法条的真实含义是什么;与其为罪名问题而苦恼,不如为法条处罚范围而操心。
*后,感谢使用《刑法一本通》(第五版)的各位师长、朋友、学生及其他读者,感谢法律出版社张心萌(这是她第三次编辑本书了)等各位编辑。如果不是大家的支持,《刑法一本通》(第五版)可能早已不知所终了。
《刑法一本通(第五版)》编辑推荐与评论:
《刑法修正案(五)》经过修订,除修改本书与上述解释不相符的罪名外,还增补了第四版以来到2008年6月5日之前的所有司法解释,并删除了个别篇幅较大、实际运用却较少的司法解释,以使《'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能轻、薄一点。
《刑法一本通(第五版)》作者介绍:
李立众,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江苏建湖人。参编有《中国刑法基本原理》、《中国刑法解释》等。